行政收费公平原则
2026年02月13日
二、
行政收费公平原则
1789年法国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为了维持军警力量和行政费用,公共捐税是不可少的,此项捐税应当在全体公民中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分摊。法国《人权宣言》不仅阐明了租税存在的理由,将课征租税的权力交予人民或其代表,而且宣布了租税平等主义原则。凡立宪国家都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及公民应当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租税平等主义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行政征收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征收平等主义原则的基本要求应当包括:行政征收面前人人平等。税收领域基于公民或法人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性,平等主义原则即国民主义原则,人人都有纳税的义务以及与税收相关的权利。收费领域禁止“搭便车”现象,同是特别受益人应当同样缴费。行政征收平等主义原则意味着税或费的普遍征收;行政征收特别是税收领域的平等不是绝对平等,税负应当分担但不是均担,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应当同等纳税,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应当区别纳税。公共征收平等主义原则意味着税负的公平分担。行政收费也应当贯彻平等主义,即公平原则。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行政法中即为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括相对人之间的公平原则以及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公平原则。首先,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须平等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行政相对人各方,具体在行政收费中就是要求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应体现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的公平。其次,公平原则还要求行政收费必须体现行政征收主体与缴费者之间的公平,具体要求行政收费法律规范适当地限制行政收费权限,加强对行政收费职权的监督,在行政收费活动中充分保障缴费者的权利,包括听取缴费者的意见、为缴费者提供充分的参与机会和完善的救济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