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定的强制性

二、一定的强制性

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依法收取费用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行政收费的主体为行政主体,即以国家名义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行政收费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具有行政强制性。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上述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不是用国家名义行使管理职能,而是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时,其从事民事活动(如咨询、培训、代理业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属于行政收费。行政收费作为国家意志和权威的经济体现,其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之间通过收费与缴费形式连接起来,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