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者负担”原则

四、“受益者负担”原则

上述公平、公正原则在行政收费中可以表述为“受益者负担”原则。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谁受益,谁付费”,要求行政收费实现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以及受益者之间的公平价值,并要求“负担程度与受益程度相对应”。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指权利和义务、付出与回报相对等。公平、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实体公平表现在受益者和未受益者之间的公平;程序公平表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公平,即行政收费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提供相对人参与的机会以及双方协商机制。第三层含义是受益者的收益与其负担的费用之间的公平。“受益者负担”原则如前所述,政府收费之所以必要,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准公共产品的主要受益者为某一社会群体或少数社会成员,因而其费用支出不应由全社会负担。所以,如果说“公平”是税收的第一原则的话,该原则在政府收费中的体现,就是“受益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原则的贯彻有两个要点:第一,“谁受益,谁负担”原则。首先是指与缴费人的受益没有直接关系的收费不能立项。[14]比如,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火车客票上加收的“附加费”,用途是修建新的候车室,而购票人缴了“附加费”后,并未由此而获得更为舒适的候车享受,即使将来新的候车室建成了,也会有相当多的缴费人无缘受益,因为他们可能此生再也不会到此地旅行了,像这样的“附加费”就不应该立项。其次,对同属受益对象的,不能厚此薄彼。如我国有些地方的道路收费,当地政府明里暗里地对本地车辆或某些部门的车辆免收,就是一种“厚此薄彼”的不公平行为,理所当然地招致公众的投诉。第二,“负担量与受益量对称”原则,该原则要求排污收费等效率性行政收费不仅应该分档设立,而且还要实行累进制度。因为当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后,对环境的危害及社会为消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会以更大的幅度增加。再如,同一个部门可能核发多种证照,工本费支出也大致相同,证照费的收取标准就不能相差悬殊,特别是不能对同种证照按不同的标准收费。(https://www.daowen.com)

另外,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受益者与未受益者利益之间,行政收费主体与受益人的利益之间,行政收费主体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界定行政收费范围时,这些冲突必须综合考虑、平衡、协调,公平、公正、合理地取舍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具体可以运用行政法学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和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平衡、协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各方的利益冲突。应予衡量,意指行政机关在作任何决定时,皆须经通盘考量,不能片面追求公益或某一方利益,必须同时尊重并考虑不同的利益,亦即应就相互冲突的利益,尤其是公益与私利益,作平衡的考量,依实际情况,客观地衡量取舍。[15]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且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16]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政收费的设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为达到行政目的所必需的,如果缺乏必要性,则不应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狭义比例原则要求界定行政收费范围必须在价值层面进行考量和权衡各方的利益,行政收费涉及多方利益的冲突,行政主体设定行政收费时必须公正地加以考虑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