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与我国行政收费法律制度建设

三、基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 行政收费基础理论与我国行政收费法律制度建设

如上所述,行政收费基础理论的研究是为行政收费的制度建设服务的,因此,一个完善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体系必须与行政收费的制度体系以及行政收费的实践相结合,即应当以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来指导行政收费的制度建设以及行政收费的实践。同时,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也必须在行政收费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与完善。以下笔者尝试探讨以基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成本效率”理论来指导我国行政收费法律制度建设。

(一)基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与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

基于公平价值的成本性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是“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来满足”,因此,其行政收费的范围应当以行政主体的行政支出是否属于“特别”支出、受益者是否属于“特定”范围为限。关于“特别”的标准主要有:受益的直接性、受益者范围的特定性、受益程度的明显性;基于效率价值的效率性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是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其行政收费的范围限于产生拥挤性的公共设施或自然资源,界定效率性行政收费范围的标准是拥挤性公共设施、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及以排他费用、征收成本为标准。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与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

基于公平价值的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是“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来满足”,因此,其行政收费的标准应当以行政支出的成本为标准;基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是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行政收费的目的限于提高拥挤性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行政收费标准要求根据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拥挤程度以及缓解拥挤的效率来确定收费,以能够排除资源使用的拥挤,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为标准。在实践中,对于拥挤性公共设施的效率性行政收费的标准可以通过市场方式确定。即通过市场价格竞争的方式,通过调整效率性行政收费标准的高低来调节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数量,将使用者数量控制在公共设施的最有效使用的限度内;对于稀缺性自然资源的效率性行政收费的标准,可以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来确定。由于设定效率性行政收费的前提之一是使用者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效率性行政收费的标准可能会随着使用者的选择、使用的拥挤程度而作出调整。

总之,对行政收费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从行政收费的价值出发,对于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设定权、程序等加以全面分析而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基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就是从行政收费的价值取向来说明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与现有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相比较,该理论较为全面地涵盖了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对于“特别支出补偿”理论所没有解释的效率性行政收费加以说明。而且将“特别支出补偿”理论与提高使用效率理论从行政收费价值的角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能够适用于所有行政收费的统一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对于实践中规范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方式等我国行政收费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注释】

[1]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2]行政收费法的法律价值是行政收费价值取向在法律上的体现以及行政收费法对行政收费价值的保障,行政收费法的法律价值与行政收费的价值应具有统一性,因此,笔者在这里一并讨论。

[3]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36页。

[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10页。

[5][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4页。

[6]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3页。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5贞。

[8]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9]参见吴德勤:《经济哲学——历史与现实》,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

[10]参见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346页。

[11]参见孔庆明:《法哲学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页。

[12]参见陈金钊主编:《法理学——本体与方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页。

[13]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忽视对行政法效率价值的研究,而且往往混淆行政法效率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区别,将行政法效率等同于行政效率,而不包括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率。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法的效率功能是指行政法在对行政权的全面作用和调适过程中,促使行政权效率化、效能化、明显效果化的职能。”参见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又如,有学者将行政效率原则(而非行政法效率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这也造成目前我国大部分行政法学者认为效率是行政学的基本价值而非行政法学的基本价值的原因。

[14]参见张挥:《论行政效率的基本属性》,载《行政论坛》1994年第2期。

[15]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页。

[16]参见翁岳生:《台湾近年来行政法之发展》,载人大复印资料《台、港、澳及海外法学》2002年第2期。

[17]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18]参见[美]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孙潮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19]参见郭庆旺、苑新丽、夏文丽主编:《当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页。

[20]行政收费本身的效率是指行政收费所能够提高的效果与其征收成本之比。

[21]参见谢秋朝、侯菁菁主编:《公共财政学》(上),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22]王东京、李莉:《公正对待政府收费》,载《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8月5日版。

[23]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72页。

[24]参见汪洋:《收费管理概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页。

[25]参见郑文范主编:《公共经济学》,东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26]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27]参见肖子策:《论行政收费》,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28]参见李铠、肖子策:《论费税关系及行政收费法治化》,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29]“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家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假设,是由一定自然的、物质的和社会历史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在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中,经济主体所表现出来的理性和非理性地追求从令人满意的到最大化地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动机和行为特征的概括。参见董建新:《人的经济哲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30]外部性是指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参见[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册),姚开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3页。

[31]日本有学者认为,负担金与行政收费、税收并不相同。例如,从征收的标准来看,行政收费与行政服务之间存在直接对价性,而税收是不具有对价性的金钱征收,负担金虽然具有对价性但却超过了实际的费用进行征收。但是现在情况正有所改变,某些受益者负担金或者分担金征收的额度被限定在受益的范围内,从这种意义上来看,行政收费与负担金的区别被相对化了。而且这种观点已经被日本的法院所采纳,在审判行政收费或者负担金的案件时,采取较为相近的审判方式。参见[日]木村琢麿:《行政作用の利用者による費用負担》,载《法律時報》2016年第2号。

[32]参见[日]田中二郎:《行政法》(下卷),弘文堂1983年版,第155页。

[33]参见[日]金子宏:《租税法》(第20版),弘文堂2015年版,第8~18页。

[34]也有学者把损害者负担作为原因者负担的一种类型。参见[日]岛村健:《国家作用と原因者による費用負担》,载《法律時報》2016年第2号。

[35]参见[日]和田英夫:《負担金》,载田中二郎、原龍之助、柳瀬良幹编:《行政法講座》(第六卷·行政作用),有斐阁1976年版,第288~289页。

[36]参见[日]佐藤進:《財政学入門》,同文館1985年版,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