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收费设定权,就涉及地方自治权的大小,即地方自治权中是否包括行政收费的设定权。各级政府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责各有侧重,事权不同。根据“从支出出发分析收入”这一公共财政逻辑,财权也不应由中央政府全部控制,地方政府在其辖区范围内,理应有相应的财权,1994年我国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实际上也肯定了这点。因此,对于收费审批权。也应该分而治的,赋予地方一定的收费决定权。[1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