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有关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
2026年02月13日
一、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有关
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
按照行政收费法定主义原则,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设定权等必须依法进行。因此,行政收费的标准也必须依法确定。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有关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比较混乱,主要表现为:
第一,有些法律、法规、规章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收费的标准。例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并明确规定了计征比例(费率)。有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收费按照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例如,《进口兽药管理办法》规定许可证和检验费用按照《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有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政收费标准的由下级国家机关制定。例如,《林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的收取标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但并没有明确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还是由省级人大制定;采用模糊的规定,没有明确其所依据的标准。如规定为“按有关规定”收取,或“缴纳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而未能明确另行规定的主体及时间期限等。还有的规定为“酌情收取”,赋予行政收费主体以完全的收费自由裁量权。
第三,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涉及行政收费标准的规定,在实践中由行政收费实施机关自由裁量决定。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有关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