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确定方法
行政收费是现实行政中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但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已经分别通过各自的单行立法得以法定化不同,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目前在法律制度上还未明确,在行政法学界也尚无定论,还存在争议。对此,本部分从三个方面探讨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体行政法之中的基本准则,是各行政法领域以及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行政收费领域。因此,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确定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
学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存在争议,如各学者分别认为以下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与协调原则;[3]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4]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5]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6]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7]等等。可见,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存在争议,但一般都将依法行政原则或者从依法行政原则中推导出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因此,也可以将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
(二)依据行政收费法律规范
从行政收费基本原则与行政收费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首先,行政收费基本原则并非独立于行政收费法律规范之外而存在,而是贯穿在行政收费法律规范之中的,同时,行政收费法律规范以行政收费基本原则为基础,其中体现了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精神;其次,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地位或效力高于行政收费法律规范,对具体的行政收费法律规范起着指导和统帅的作用,行政收费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以行政收费基本原则为依据,其内容必须体现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精神;最后,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必须通过行政收费法律规范才能体现出来的,行政收费法律规范是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法律化。可见,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收费法律规范之中,而行政收费法律规范以行政收费基本原则为基础,是特定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基于两者的关联性,可以从有关目前已有行政收费的法律规范中归纳、总结出其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有关行政收费的单行立法,但在《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存在有关行政收费的零星条款,从这些零星的条款规定中可以分析出行政收费的若干基本原则。例如,《价格法》第47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由此可以推导出行政收费法定的原则。此外,2016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了《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而行政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中的一种类型,也应当适用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三)参照其他行政行为基本原则
行政收费与已经单独立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都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因此,这些行为已经法定化的基本原则也可以参照。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条至第7条所确立的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相对人权益保障原则等;《行政许可法》第4条至第9条所确立的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与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限制转让原则、监督原则等;《行政强制法》第4条至第8条所确立的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原则、相对人权益保障与救济原则等。
除了这些行政行为之外,行政收费行政收费还具有与税收[8]较为相似的特点,因此,研究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应当借鉴税收的基本原则。而对于税收的基本原则,以往的学者除了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外,还从经济学、财政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角度进行研究。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佩第最早提出税收原则,他主张税收应当遵循公平、简便、节省三项原则,其核心是公平原则;亚当·斯密也曾对税收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公平、确定、方便、效率”四项原则,一直被经济学家所推崇,也被法学领域所吸收,指导着各国的税收实践;德国新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士第提出税收六项原则,即自愿纳税原则、合理征税原则、平等征税原则、依法征税原则、低费征收原则和便捷征税原则;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则将税收原则概括为税负适度、节约费用、税负公平、最小妨碍和增进道德五项原则;西方财政学创始人阿道夫·瓦格纳将税收原则阐释为四大项九小点,即著名的“四项九端原则”。上述经济学、财政学上的关于税收原则的观点和主张,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中均有其合理性,为行政收费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