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的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21]效率价值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法律价值,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法应当促进和提高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效率的提高。在行政法学中,效率是指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的成本与其所能够实现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成果之间的比例,即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效率与行政相对人行为效率的统一。围绕着该概念形成的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法应当以最小的制定、实施成本获得最大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成果,即以最小的行政法的制定、实施成本尽可能地促进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效率与行政相对人行为效率的提高。
效率原则对界定行政收费范围的要求具体体现在:第一,界定行政收费范围时应当注重行政收费的效率价值,即在行政收费的环节和程序上要尽量简捷、快速,同时要保证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效率,即提高行政收费本身的效率。行政收费需要有一定的收费设施、人员、设备等收费成本,而且,收费也会迫使人们改变经济行为的选择,即会给社会带来一种福利损失,可以称它为收费的效率损失[22]。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收费的成本应当小于行政收费所能产生的效益[23],要求行政主体所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即排他的成本不会过高。第二,现代经济学家在阐述税收的效率原则时,除重视税务部门本身的运行效率外,更重视税收对人们生产、生活行为的激励作用和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在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上就体现为行政收费对于自然资源、公共设施使用效率的提高,特别是对效率性行政收费的范围的界定更应当注重效率原则。由于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社会资源的稀缺性,要求设定的行政收费能够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缓解资源使用的拥挤,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相对人行为的效率。第三,根据比较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收费与税收、市场定价相比较更具有效率。经济学理论将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提供这三种产品分别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市场机制来补偿。而行政收费只是由行政主体向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一种方式,因此效率原则要求在界定行政收费范围时,应当使行政收费的效率高于其他方式,否则应当选择其他效率较高的方式来提供产品。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理标准的行政收费容易被公民所接受,提高公民缴费的积极性,从而提高行政征收的效率;而标准过高的行政“乱收费”造成了对公民利益的过度剥夺,公民会想方设法规避缴费,增加了征收的难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并滋生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在确定拥挤性公共设施的效率性行政收费标准时,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既能防止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拥挤(收费标准不能太低),又能防止使用不足(收费标准不能太高),要能够促进公共设施的有效使用。因此,确定合理标准的行政收费对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拥挤性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