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与行政性集资、摊派、强制性捐助
2026年02月13日
五、
行政收费与行政性集资、摊派、强制性捐助
行政收费与行政性集资、摊派、强制性捐助,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其共同点是,都由行政主体基于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实施,并且均带有强制性。其区别表现在行政性集资是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资金)的使用权,而行政收费、行政性摊派、强制性捐助则都是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行政收费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是货币,而强制性捐助和行政性摊派取得的财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但从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上来看,行政性集资、摊派、强制性捐助和行政收费并无本质的区别。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行政性集资、摊派和强制性捐助几乎很少存在合法性。
此外,与行政收费相类似的概念还包括基金、国家保险、公债等。基金、国家保险、公债等也是国家活动的费用负担的一种方式,但是与行政收费着眼于现阶段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公平与效率价值不同,基金、国家保险、公债等方式则更加侧重于不同时代的主体之间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对此,有学者认为,从世界上各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市场经济”以及作为其补充的“民主性国家”两者作为现在世代的利害调整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将来世代来说,市场以及民主性国家却有可能发挥着作为“‘不惜争夺’将来世代资源的制度”的作用。[19]为了解决市场以及民主性国家的这一缺陷,各国采取了基金、国家保险、公债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