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概念的重新界定
2026年02月13日
二、
行政收费概念的重新界定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收费是指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特定受益人的特定受益依法强制收取相应对价或者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而依法向使用者强制收取一定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收费从字面上理解仅指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进行的收费,涵盖所有国家机关收费的概念应当称为“国家机关收费”。但从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设定权、收费程序等方面来看,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收费与行政收费除了收费的征收机关不同外,其他在收费的基础理论、范围、标准、程序、责任等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的行政收费在实践中比较少,主要表现为司法过程中的诉讼费等。此外,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规定:“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因此,本书为了使用方便,也采用习惯性的用法,将所有国家机关依据国家权力进行的收费统称为“行政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