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并公布草案
行政立法机关一旦完成了有关行政收费立法文件的起草,即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供人民了解、讨论。我国最近颁发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已作了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预告草案制度既是行政立法公开的措施,也是确保公民参与的措施。因此,应明确规定对没有进行预告的有关行政收费立法文件,因视为程序上有严重缺陷而不能生效。预告的内容应包括:(1)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制定机关、法律依据、收费目的、收费依据、收费数额、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确立说明、收费用途、草案全文。(2)告知向行政立法机关提供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3)行政立法机关不预告或对公民意见不答复时应负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