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收费的肯定范围——《行政收费法》中列举肯定的规定
(一)成本性行政收费
成本性行政收费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法律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为特定相对人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而使特定相对人受益或为维护和改善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而对特定受益者或使用者所收取的手续费、工本费或维护费。成本性行政收费的征收是为了补偿特定的行政支出,目的是“以费促管”,便于对特定的行政事项进行管理和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益,并平衡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收费的基础理论是“特别支出由特别受益来负担”,体现了行政收费的公平价值,收费的范围仅限于为“特别”受益而支出的“特别”成本,以补偿行政支出的成本作为收费的标准。当然,并不是所有行政活动产生的行政成本都应当对受益者进行成本性行政收费来补偿的,成本性行政收费设定的前提条件是为特定受益人而支出的成本,如果行政成本是为全体社会公众所支出的或者全体社会公众都要负担的费用,则不应当收取规费,而应当通过征税来补偿。
1.手续费
行政主体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活动不得收费,即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施一般行政管理职能时不得进行行政收费,如工商管理费、卫生管理费、运输管理费、治安管理费,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管理费等应当取消,由税收来补偿行政主体在其职务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所支出的行政成本。手续费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确认、认证、审查、评审、鉴定、注册、登记等特定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其目的是补偿行政主体为特定行政相对人受益而进行特别行政活动所支出的行政成本。这类行政收费主要的价值在于平衡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价值。因此,手续费的征收应当以行政主体所支出的特定行政成本为标准。
2.证照费
证照费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证书、证明书、执照、护照、签证、牌照、合格证、许可证、特许证、登记证等证照时所收取的证照工本费。证照费应当以证照的工本费为标准征收。
3.养护费
养护费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或改善公共设施的使用,而向使用者收取养护费、维修费等。这是为维护和改善公共设施对利用或使用者征收的费用,如公路养路费、排水设施使用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道路占用挖掘费等。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于199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成本性行政收费与我国习惯上所称为“规费”不同,规费[33]是指行政主体为特定公民受益而进行特定行政活动时或进行行政管理时,对其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即补偿专门为特定相对人利益而支出的行政成本的一种补偿方式,带有成本和费用补偿的性质,包括各种证照性收费、工本费、注册费、登记费、牌照费、检查费、认证费、确认费、年检费等。其实,成本性行政收费不仅限于规费,还应当包括使用费中以维护和改善公共设施的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的行政收费,如养护费、维修费等。
4.司法费
成本性行政收费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仅指行政机关的收费,而不包括司法机关的收费。但司法机关的收费(如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费、案卷复印费等)无论从收费的基础理论,还是从收费的目的、范围、标准来看,与成本性行政收费都是相同的。因此笔者建议将司法收费纳入到成本性行政收费中加以规范。司法费是指司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实施司法调节时,所收取调解费、诉讼费等。为调节和制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民事调解、诉讼,对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间权力义务关系实施行政、司法调节的,可收取调解费、诉讼费等。
5.其他成本性行政收费
其他成本性行政收费是指在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可以设定成本性行政收费项目的除上述事项之内的其他事项。介于成本性行政收费比较稳定,成本性行政收费的范围一般应当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界定,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成本性行政收费项目。即单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相关的行政收费项目,但不得违反一般性的行政收费法的总体规定和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
(二)效率性行政收费
行政收费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但从本质上来说,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特别是以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使用效率为目的的效率性行政收费,就是国家利用行政权力配置稀缺性自然资源或拥挤性公共设施的一种方式。效率性行政收费是指行政主体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对其所提供的特定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所征收的费用。效率性行政收费的目的就是“以费促管”,通过行政收费促使服务对象更有效地使用资源,或更好地对受益者实施行政管理。其收费的基础理论是“通过收费缓解自然资源、公共设施使用的拥挤,提高使用的效率”,收费的范围限于使用存在拥挤性的自然资源、公共设施,而且应当给予使用者以选择权,即对于相对人没有选择权而必须使用的资源或设施,不应当收费,其收费不以行政成本为标准,而以拍卖、招投标等市场方式确定收费标准。效率性行政收费在我国习惯上称为“使用费”,但仅是使用费的一部分。使用费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或改善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并提高其使用的效率,对其所提供的特定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所征收的费用。使用费中为维护或改善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而进行的行政收费应当按照其维护或改善的成本来征收,属于成本性行政收费;但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而进行的行政收费应当按照市场方式来确定征收的费用,以达到缓解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拥挤、提高使用效率的目的,属于效率性行政收费。例如,属于使用费的公路养路费、公路桥梁通行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土地使用费中,公路养路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属于成本性行政收费,公路桥梁通行费、土地使用费则属于效率性行政收费。效率性行政收费的优点是将市场价格的竞争机制引入了行政主体对拥挤性公共设施、稀缺性自然资源的配置,其目的是提高拥挤性公共设施、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例如,新加坡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道路定价系统的国家。1975年6月,为限制小汽车在上下班高峰时段的使用,新加坡开始实施区域通行证系统(ALS),对在高峰期间的私人小汽车和出租车收费。到了1989年,ALS通过对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引起拥挤的车辆收费,有效地缓解了道路交通拥挤程度。[34]因此,对于拥挤性的公共设施、稀缺性的自然资源,为了提高其使用效率,应当征收效率性行政收费。
当然,并不是要求对所有公共设施的使用者都要进行效率性行政收费的,效率性行政收费征收的条件是:第一,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产生了拥挤,妨碍了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由于自然资源、公共设施是为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在正常使用的限度内,使用者越多其效益就越高,因此当使用不产生拥挤时,不需要也不应该收费,因为此时的收费反而会降低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第二,公共设施的排他成本不能过高,使用者容易鉴别,不付费者不能使用。第三,相对人使用自然资源、公共设施具有可选择性,如果使用者不具有选择性,行政收费则达不到调节使用者数量的目的,也即无法实现提高使用效率的价值。
1.拥挤性公共设施的使用费
拥挤性公共设施的使用费是指行政主体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拥挤性公共设施时所收取的使用费。对拥挤性公共设施征收效率性行政收费在行政法学理论上的解释是行政法公产理论,行政法上的公物系指国家或自治团体直接或间接为达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一切财产。其中,公共用财产系指行政主体为达行政目的,直接供一般市民使用的公物。[35]公产的使用以免费为原则,但为提高公产的使用效率,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允许行政主体对公产的共同使用收费。例如,法国随着公产观念的改变,认为公产是一种共同的财富,行政主体必须尽量发挥公产的经济效益,赞成对共同使用收费的主张越来越多。[36]
2.资源费
资源费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供城市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而收取的费用。在我国,城市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无偿使用,开发、使用国家资源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相应的补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国家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育林费、渔业费等。资源费的设置,是以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为前提条件,它的作用是限制资源的利用和过度开发,提高对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对于资源费的征收并不是以成本为标准,而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为标准,实践中可以采用拍卖、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具体的资源费。
3.损害赔偿费
损害赔偿费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污染环境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的赔偿费。损害赔偿费是为了补偿政府修复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环境、公共设施、公共财产等公共利益的损害所耗费用而设置的收费,如环境保护费、排污费等。环保费的设置,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环境造成损害为前提条件,它的作用是限制对公共环境的损害,如排污费,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对于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此外,2015年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超生的人,不再对其罚款,而是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的补偿。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的补偿。可见,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
对于环保费、排污费、社会扶养费等损害赔偿费的征收不是以成本为标准的,因为环境被污染或公共设施等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是很难确定其修复成本的,而且征收损害赔偿费的目的除补偿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污染环境或者损坏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等社会公共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外,最根本的目的是防止污染环境或者损坏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等事件的再发生。可见,损害赔偿费具有惩罚的性质。其征收应当以能够防止环境被污染或者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等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为标准。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损害赔偿费属于效率性行政收费。
4.其他效率性行政收费
其他效率性行政收费是指在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可以设定效率性行政收费项目的除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由于效率性行政收费的稳定性不高,即需要根据各地方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来设定行政收费的项目。因此,应当允许单行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相关的效率性行政收费项目,但不得违反一般性的行政收费法的总体规定和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