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效率原则
2026年02月13日
一、行
政法中的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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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原则是指要求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效果的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行政处罚法》第29条设置了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对于一般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则。此外,在行政法中,效率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主体,而且也要求提高相对人的行为效率,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注重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与相对人的行为效率。例如,《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国务院在2004年3月22日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将“高效便民”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的“高效”是指提高行政效率,而“便民”是指方便民众,提高相对人的行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