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理论研究的滞后——理论研究层面的问题

四、 行政收费理论研究的滞后——理论研究层面的问题

行政收费的研究是涉及经济学、财政学、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问题。相对而言,经济学界对行政收费的研究相对比较多,但经济学界主要是从市场价格、税收与收费区分经济学理论出发,基于对“准公共产品”的经济学分析来界定政府收费的范围、标准等;财政学主要是从政府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的关系.政府财政收入中税收与收费的比例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划分来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标准;相比之下,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收费的研究较少,在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行政收费的范围、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权、行政收费的标准、行政收费的程序、行政收费的监督等方面还缺乏深入的研究。经济学界较多的是从行政收费与税收、市场价格之间的区别方面来研究行政收费的范围,从成本核算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收费的标准。但由于行政收费与税收、市场价格之间的界限具有模糊性,经济学对行政收费的范围的界定也并不完善;由于行政收费的特殊性,并不能完全按照成本标准来征收。而且,由于经济学与法学对行政收费的关注角度和研究方法不同,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仅具有借鉴意义,即经济学对行政收费的研究不能代替法学的研究。而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收费的性质、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等基础性问题的认识并不充分,对于行政收费的概念、行政收费的种类(包括各种类的划分标准、各种类的界限、各种划分的意义等)、行政收费的范围(包括行政收费范围的含义和性质、界定原则、界定方式、界定标准以及行政收费范围的制度构建等)、行政收费的标准(包括确定行政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行政收费的标准等)、行政收费的程序、行政收费的监管(包括费用的使用规则、对设定者的监管和对征收者的监管等)、行政收费的责任(包括缴费者的责任、行政收费设定者的责任、征收者的责任等)等都缺乏系统的研究。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了实践中规范“乱收费”缺乏理论的指导。行政收费理论研究是实践中行政收费范围界定、标准确定、程序完善等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但我国目前有关行政收费的理论研究滞后,不能满足实践中行政收费制度建设的需要。这种理论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收费目的不明确、不统一。实践中,不同的行政收费具有不同的目的,而理论上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行政收费的目的很复杂,有的是弥补机关办公经费的不足,有的是解决基本建设投入的不足,有的是维护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有的是进一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有的是有偿出让公共资源,等等。在我国,行政收费服务于多重行政目的。[31]行政收费目的多重性是导致实践中行政收费范围、标准等失控的根本原因。第二,行政收费基础理论不统一,我国目前关于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主要有“弥补财政不足理论”“特别支出补偿理论”“国有资源产权界定理论”等,行政收费基础理论的混乱致使了实践中缺少区分合理行政收费与行政“乱收费”的标准,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使行政“乱收费”获得了正当性。第三,有关行政收费范围的性质、界定标准等不明确,使具体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在设定行政收费项目时缺乏必要的约束。总之,以上有关行政收费范围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了我国实践中行政收费的制度建设缺乏理论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