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
行政权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即行政权的本质是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与利益,调解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行政收费是以行政服务使行政相对人获益为前提的,即行政收费在表面上是对缴费者财产权的强制性剥夺。但在本质上,缴费者即使在缴纳行政收费的费用之后仍然是获益的。因此,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可以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体现于行政收费权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统一体现于行政收费在前期或者可预见的后期行政机关所提供的行政服务增进了公民财产权,并最终使公民获益。
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受益者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剥夺,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而对特定受益者财产权的合法侵犯。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收费保护了未受益者的财产权,使行政主体为特定人受益而支出的行政成本由特定受益者负担,体现了受益者受益与负担的对等性(不一定是等价值的)。否则,如果由税收(包括受益者和未受益者在内的全体公民负担)来补偿该特别支出的行政成本,则是对未受益者财产权之间接损害。另一方面,行政收费表面上损害了公民财产权,但实质上是促进了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因为行政收费的前提是行政主体的“特别”行政活动使特定人受益,即以行政权力增进公民财产权、使特定人受益,而且收费一般以支出的行政成本为标准,不得超出受益者的受益范围进行行政收费。因此,受益者缴费之后最终还是增进了财产权利。而且,合理的行政收费能够提高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及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效率和相对人行为的效率,效率的提高也将增进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在行政收费中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收费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促进,行政收费权存在的合理性是以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增进为前提和依据的,而行政收费权保护未受益者公民财产权的功能体现了行政收费的公平价值,行政收费权促进受益者公民财产权的功能体现了行政收费的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