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的设定
2026年02月13日
第七章
行政收费的设定
行政收费是指行政主体或受行政主体委托的公务主体,对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特定受益人的特定受益依法强制收取相应对价,或者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而依法向使用者强制收取一定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设定权”问题存在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法领域,“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有关组织拥有一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为及法律制度。国外把行政职权设定称作‘法律委任制度’”。[1]行政收费设定权[2]是指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权力,即应当由哪一级国家机关来设定行政收费的项目,根据设定权力大小的不同,可分为创设权与规定权。设定行政收费项目并不是一个行政行为,而是立法行为,即行政收费的设定权属于立法权。因此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界定实质上是一个立法权的分配问题,即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有权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主体范围及其权限。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界定不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还涉及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确定直接涉及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以及范围的界定,影响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也关系到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
使用效率和行政管理的效率。因此,规范、明确行政收费的设定权对于依法界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行政活动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率、规制行政腐败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规范我国目前严重的行政“乱收费”,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