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公正原则

三、 行政收费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要求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在行政法中,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不得存在偏见、专横武断,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活动。具体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听取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必须回避、行政决定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作出等。行政费用的负担是个“正义”问题,受益程度与费用负担的均衡等都体现了这种“正义”或者公正。[13]

此外,可以将公正原则扩展为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于行政收费中就是行政收费合理性原则。行政收费合理性收费原则是行政收费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其内容包括:第一,设立和实施行政收费的动因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行政目的;第二,设立和实施行政收费要有利于行政管理,并且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取之有度;第三,设立和实施行政收费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