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借鉴
2026年02月13日
第四节 域外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借鉴
行政收费法制健全的国家一般在其宪法中也作出规定,如《芬兰共和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关于政府服务收费和文件收费,以及国营的邮政、铁路、河道、医院及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一般原则,由法律规定。”《挪威王国宪法》第75条规定:“议会的职责和权利:甲、制定和废除法律。规定赋税、关税及其他应征收的公共费用。”《希腊共和国宪法》第73条第5款规定:“凡涉及为地方政府或公共和私人法人团体的利益征收地方税或特别税或如何性质的费用的法案,均须有协调部长和财政部长的签署。”[17]可见,一般国家行政收费都由法律设定。例如,在德国,只有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收费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虽然可以提出关于收费的政策建议,但最终只有经立法机构讨论,并投票表决通过后,才能成为法律。西班牙1857年7月26日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制度法》第27条规定:“行政条例、通令、指示和其他一般性行政规定不得对收费、费用标准以及其他类似费用作出规定。但议会通过的法律明确同意的情形除外。”[18]美、德、日、俄四国在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上差异较大,但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四国政府部门收费均以法律为依据,收费项目由法律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门制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