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实施程序的主要内容

二、 行政收费实施程序的主要内容

在行政收费的实施实践中,由于程序不合法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因此,完善的行政收费程序对于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而一套规范、完整的行政收费实施程序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主动或依相对人的申请而公开有关信息资料的程序制度。除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只要不属于法定保密的范围,相对人有权请求行政主体公开其所掌握的记录和资料,对于这些记录和资料,相对人具有查阅和复制的权利。与告知同样,信息公开也属于为实现相对人知情权以及行政公开原则的程序制度。但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与行政机关依据相对人申请的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表明身份

行政机关在征收行政处罚是,需要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收费许可证,说明行政收费的理由。表明身份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向相对人出示证件或公务标志等,以证明其享有某种职权的程序制度。表明身份是为了防止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当然,表明身份制度也有例外,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况下,不得表明身份。

(三)告知与说明理由

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将行政活动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相对人知晓、了解的程序制度。在法律规范中,告知表现为“告知”“通知”“告示”“公告”“教示”等,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是为了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是实现公开原则的主要制度。告知的内容包括与行政活动相关的信息、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行政决定的内容以及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的形式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以口头方式告知。

告知包括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作出侵害其权益产生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收费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收费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证程序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听证又称为听取意见,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前听取相对人意见的程序。狭义上的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而广义上的听证包括与听取意见相关的通知、回避、辩论、委托代理、案卷排他等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中最为重要制度之一,也是实现公正原则与参与原则的核心制度。《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必须举行听证。行政收费也一样,对于数额较大的收费,也应当组织利害相关人员举行听证。

(五)回避

回避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中,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与自己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时,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替进行的程序制度。

(六)职能分离

职能分离是指将行政主体审查案件的职能与对案件进行裁决的职能分别授予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的程序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以分权理论为基础,是行政主体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希望通过分权达到不同机构或人员之间相互制衡,从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七)时效

时效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期间限制,超越期限将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程序制度。“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现代行政法在注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提高行政过程中效率,要求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都必须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