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公开原则

一、 行政收费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必须向相对人或社会公布。公开的行政信息的内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政会议、决议、决定;行政决定以及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理由;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等等。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公开是进行监督的前提,为此国务院在2007年4月5日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

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收费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以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都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