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定方式及其程序
2026年02月13日
二、
行政确定方式及其程序
成本性行政收费标准是一般是由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支出的成本确定的,即行政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确定都是由行政主体按照特定行政程序单方面确定的。我国目前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很少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的程序,而是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确定。实践中往往出现行政主体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处的地位并不平等,行政收费的标准由行政主体单方面确定,并不能体现缴费者的意志,极易造成对公民合法利益的侵害。而且,由于行政主体处于垄断地位,一般相对人没有选择权,即行政主体确定的收费标准是相对人要取得行政服务所必须接受的价格,因此收费标准仅仅由行政主体单方面确定并不合理。经济学理论认为行政收费标准体现了收费的价值内容,与市场价格所揭示的私人成本以及税收所揭示的社会成本并不相同,行政收费标准是介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一种“特别”行政成本。因此,确定收费标准的程序与确定价格的市场机制以及确定税收税率的政治程序也不完全相同,而应当将行政确定方式与市场确定方式相结合来确定行政收费标准。因此,在确定行政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考虑相对人的意志。在实践中,可以采取民意测试、听证会等形式,在充分参考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建立适当的协商机制,经双方协商确定行政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