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行政收费范围的概述[7]

一、域外 行政收费范围的概述 [7]

(一)德国行政收费的范围

德国的国家服务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对缴费人提供服务后所收取的费用。国家服务收费可分为管理性收费和利用公共设施后的收费。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8条第2款规定:“受请求的官署,为职务上协助行为的实行而从事其具有缴费义务的职务行为时,得收取第三人为此应缴纳的费用(行政规费、使用规费与垫付费用)。”[8]德国行政收费种类多,涉及的内容广泛,但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1960年,各项收费收入38亿马克,占财政总收入的1.5%,1980年各项收费收入377亿马克,占财政总收入的5.5%,1994年各项收费收入1134亿马克,占财政总收入的8.1%,总体上是一个逐步增长的趋势。

在德国,行政收费是作为金钱给付的公共负担的一种方式,包括行政收费[9]和使用费。行政收费是指出于义务人的原因或者利益而采取特定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因此而征收的报酬。例如,颁发许可证、驳回申请、颁发证书、进口许可、考试费、监控费、危险和损害调查费、罚款程序费用、强制执行费、学生重新注册费等。使用费是指根据公法对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征收的报酬,例如:水、电、气使用费;交通设施、图书馆、博物馆、游泳馆、墓地埋葬和看护费;废水处理费、道路清洁费、垃圾清理费;乡镇征收的道路使用费;航空安全服务和设施费等。[10]在德国,行政收费由《行政收费法》进行调整。该法规定,对于缘于私人或者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作出的公职行为,要收取规费。[11]根据其《行政收费法》的规定,行政费用包括垫款和规费。垫款指的是没有通过规费补偿的,有关行政机关为了授予许可而花费的净支出,例如邮递费用、专家酬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相应地,行政规费同样也是由费用债务人承担的对参与机关一般花费的补偿。费用法将其分为固定规费、价值规费和范围规费。固定规费由法律规定某一个确切的数额,行政机关没有征收不同金额的自由空间;价值规费的数额应当按照职务行为标的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确定,例如其数额为免于确定房屋建造计划所产生收益的10%;范围规费分别规定了最低额和最高额并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一定的原则在该范围内确定规费金额,具体的规费规定依据行政开支以及相关事务对当事人的重要性来进行。[12]

(二)美国行政收费的范围

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出的费用主要来源于税收,为公众提供行政服务大多是免费的。但是随着政府部门的改革和经费削减,过去政府部门提供的一些不收费的服务也开始收取一定的成本费。例如,商务部为企业提供一些促进产品出口的服务,要收取一定费用;移民局对办理移民的人收取手续费;州一级政府在企业注册登记、核发证照时也要收取注册费和每年重新注册费。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条规定:“确定向个人收取复制档案材料费的标准,如果需要收费的话,但不包括检索和审查档案材料的费用。”[13]即美国对于个人复制档案材料也进行行政收费。1991年联邦政府通过收取邮政服务费、自然资源费、权益收费等各类收费,取得的收入达1670亿美元,占其财政收入的13.9%,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收费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14.8%、20.4%。[14]

(三)日本行政收费的范围

日本的行政收费包括负担金、手续费和使用费等,使用费、手续费、负担金是要求提供行政服务的费用应当由使用或从中受益的每个国民负担全部或一部分。[15]日本实行各种负担金制度,负担金是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和人的公用负担的一种,属于行政行为的附款和行政法上的利益调节机制。负担金包括都市计划负担金、道路负担金、河川负担金、海岸负担金、港湾负担金、森林负担金、下水道负担金、水库负担金、养老金负担金等。根据负担金中被征收负担金与特定公益事业的“特别利害关系”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负担金分为受益者负担金、原因者负担金和损害者负担金。受益者负担金是指与对于一般人民相比较,从特定事业受到特别利益者,在其所受利益的范围内使其负担该事业经费的一部分,是为了收回公共事业的经费,而对因公共事业享受特殊利益者施加的负担。[16]例如,某地建造道路而使沿街的房价上涨,该道路管理者可以向该沿街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受益者负担金,在《道路法》第61条、《森林法》第36条、《都市计划法》第6条第2款、《河川法》第70条、《砂防法》第17条、《海岸法》第33条、《港湾法》第43条第4款、《特定多目的水库法》第9条、《自然环境保护法》第38条、《滑坡等防止法》第36条等都有相类似的规定;原因者负担金是指在某工程产生必要的情况下,对使该工程的产生必要的人,使其负担该工程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例如,为了铺设煤气管道而破坏道路时,将其全部修理费交由煤气公司承担,在《港湾法》第43条第3款、《河川法》第67条、《道路法》第58条、《海岸法》第13条、《下水道法》第91条、《砂防法》第16条、《自然环境保护法》第37条、《滑坡等防止法》第34条等都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损害者负担金是指对损伤特定事业的实施的人,使其负担该事业的维护或修理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17]例如,《下水道法》第18条规定:对于由于损伤公共下水道设施的行为而使有关公共下水道设施的工程产生必要的费用,在该产生必要的范围内,公共下水道管理者可以使实施该行为者负担该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原《河川法》第31条、原《道路法》第40条等都有相类似的规定。个别公物管理法上设置了有关占用费征收的特别规定,如《道路法》第39条、《河川法》第32条。[18]此外,广义的受益者负担金除了狭义的受益者负担金外,还包括目的税,如轻油交易税、都市计划税等;使用费和手续费,如学校教育费等;一般公共费用,如水道、医院、交通事业的费用等。[19]

日本的手续费相当于我国的规费,是指行政主体为特定公民受益而进行特定行政活动时,对其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使用费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或改善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并提高其使用的效率,对其所提供的特定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所征收的费用。此外,日本在认许可时一般收取手续费,如原通商产业省管理的行政收费项目有登记申请手续费、商品市场交易委托许可登记费等150多项。有关企业登记是由法务省统一办理,收取手续费。

只规定对该事业享受特别利益者征收负担金,这种情况下法律的用语一般是“享受利益者”“享受显著利益者”“享受特别利益者”等;有时还规定“以利害关系的多少为标准不均等地征收”。[20]受益者负担金的征收必须以被征收者“受益”为前提,没有受益不得向其征收负担金。例如在静清庵土地改良事业[21]中,没有“受益”的农户就不必要支付负担金。受益者负担金是对从公共事业享受特别“利益”的人,在该“利益”的范围内而征收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考虑该“利益”的具体含义。[22]法律的用语一般是“享受利益者”“享受显著利益者”“享受特别利益者”等,即以“利益”“显著利益”“特别利益”为界限来界定受益者负担金的范围,但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很抽象,在实践中以难界定。从受益者享受“显著”利益这点来看,根据负担公平的观点,负担金制度是使该利益还原为公共利益的制度。和一般私人享受的利益有多大程度的差异才能被认为是“显著利益”是个很大的问题。[23]即何为“受益”、如何区分“受益”是否“显著”或“特别”都没有确定的、具体的标准,而需要征收主体在具体实践中自由裁量。原因者负担金中“原因”的界定与损害者负担金中“损伤”的界定都没有特定的标准和明确的范围。

(四)俄罗斯行政收费的范围

俄罗斯的行政收费主要有许可证收费和企业注册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许可证申请审理费、许可证重新审理费、许可证延期费和许可证副本发证费等。根据单项活动许可证制度联邦法,许可证活动项目共有76项。国家注册局注册费9项,莫斯科市注册局办理法人注册及更改创立文件收费项目6项。另外还有一些服务项目收费,如咨询服务收费、办理商业租赁合同及抵押服务收费等。

(五)澳大利亚行政收费的范围

澳大利亚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执行社会管理者职能时,都要收取一定的规费。但州和地方政府收入中政府收费所占比例远远超过联邦。以2001财年、2002财年为例,州政府的使用费和间接费比例约占10%,而墨尔本地方政府收费更是多达700余项,政府收入中30%左右为收费。[24]

(六)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收费的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2年制定了“规费法”,其第6条规定:“规费分为行政规费及使用规费。”并在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规费和使用规费的具体范围。其中行政规费的范围包括:各机关学校为特定对象的权益办理下列事项:(1)审查、审定、检查、稽查、稽核、查核、勘查、履勘、认证、公证、验证、审验、检验、查验、试验、化验、校验、校正、测试、测量、指定、测定、评定、鉴定、检定、检疫、丈量、复丈、鉴价、监证、监视、加封、押运、审议、认可、评鉴、特许及许可;(2)登记、权利注册及设定;(3)身份证、证明、证明书、证书、权状、执照、证照、护照、签证、牌照、户口名簿、门牌、许可证、特许证、登记证及使用证的核发;(4)考试、考验、检定、甄选、甄试、测验;(5)为公共利益而对其特定行为或活动所为的管制或许可;(6)配额、频率或其他限量、定额的特许;(7)依其他法律规定应征收行政规费的事项。使用规费包括各机关学校交付特定对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项目:(1)公有道路、设施、设备及场所;(2)标志、资料、腾本、影本、抄件、公报、书刊、书状、书表、简章及图说;(3)资料的抄录、邮寄、传输或档案的阅览;(4)依其他“法律”规定应征收使用规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