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权监督原则

一、 行政收费权监督原则

行政收费是以公权力向相对人强制性地征收一定金钱的行为,涉及对相对人财政权利的侵犯,因此在行政收费过程中,必须对行政收费权限的行使进行监督和控制。

行政收费的监督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一)对行政收费机关的监督

对行政收费机关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行政收费机关的监督三种类型。

第一,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收费机关的监督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在实施行政收费行为之前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行政收费权的行使,从而起到监督、控制行政收费权的作用;二是行政收费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收费行为之后,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于其所属的下级行政机关具有监督的权力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此外,相关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检察、审计、信访、行政复议等方式对行政收费机关进行监督。

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相对人在受到行政机关违法的收费行为的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要是为了救济相对人的权益,但同时也起到了监督行政收费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二)对相对人的监督

行政收费机关应当对相对人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缴费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收费行为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行政机关应当对负有缴纳义务的缴费者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义务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