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日

六、申请日

泰国专利法中并未对确定申请日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相关条款中有间接的表述。这些表述包括:有优先权日的申请,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中,申请日以最早的提出申请的日期起算;小专利申请改为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申请改为小专利申请时,在更改申请时把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专利的有效期从提出申请之日起算起;专利的新颖性以专利申请日前判断等。(https://www.daowen.com)

例如,一个人在泰国政府主办或授权的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并于展览会开幕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专利的,视为在展览会开幕之日提出申请。(泰国专利法第19条)申请人符合第14条规定,并已在国外为其发明申请专利的,如果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的12个月内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则可将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国内申请专利的日期。(泰国专利法第19.2条)小专利申请人可在登记发明并授予小专利前将小专利申请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亦可在其申请予以公布前将发明专利申请改为小专利申请。申请人可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在更改申请时把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泰国专利法第6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