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程序

二、审查程序

(一)审查流程

越南的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登记申请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执行下列流程(如图6-1所示):①受理申请;②申请的形式审查;③有效申请的公布;④申请的实质审查;⑤授予或拒绝授予保护主题;⑥授予保护主题决定的官方登记和公告。(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1条)

图示

图6-1 越南专利和工业设计专利审查流程图

(二)形式审查

专利和工业设计登记申请的形式审查是指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规定,作为判断登记申请是否有效的基础。有效申请将得到进行进一步审查,无效申请则会被拒绝。形式审查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个月。

按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9条和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3条的规定,符合工业产权登记申请的一般要求,即申请满足形式要件,并且不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被认为是有效的:

(1)申请以越南语以外的语言制作,但委托书、证明登记权的文件、证明享有优先权的文件、附在申请中的其他文件除外;

(2)申报单中关于作者(对发明和工业设计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签名或印章的信息不充分;

(3)有理由确定申请人不享有登记权,包括登记权属于不止一个组织或个人但有人不同意申请的情况;

(4)提交申请的方式违反知识产权法规定,即非永久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个人、在越南没有生产或经营场所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未通过其在越南的法定代理人对工业产权的设立登记提出申请;

(5)申请存在影响其有效性的错误,且申请人在收到越南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之后,未能修改或未能充分修改该申请;

(6)依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有理由直接确认申请中所述的客体明显不受国家保护;

(7)申请人未缴纳费用。

对于形式审查中发现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正。如果一件申请经形式审查存在以下错误,越南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就此进行修正: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包含强制性文件的任一副本数量不足,未能满足单一性要求,未能满足表示格式的要求,必要时缺少享有优先权的文件翻译,或不同文件中的申请人信息不一致或擦除或不适当的认证);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没有委托书或委托书无效(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越南第16/2016/TT-BKHCN号法令第13.3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有效申请,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布接受有效申请的决定,明确说明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委托代表(如有)的姓名和申请中包含的保护客体的信息、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以及与申请人的交流。如果优先权的要求未被受理,申请仍然被有效受理,除非该申请包含其他影响有效性的错误,并且优先权未被接受的原因会在决定中明确说明。

如果经形式审查发现,申请属于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或者包含形式审查阶段发现的错误未被修正的,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发出拒绝接受有效申请的通知,就申请的形式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充分说明理由并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时间期限改正错误或对该拒绝提出反对。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意见或纠正错误。对于证明优先权理由的文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提交日起3个月的时限内提交。申请人未改正错误、不改正错误或无法对拒绝的决定做出合理反对理由的,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发出拒绝受理有效申请的通知。(越南第16/2016/TT-BKHCN号法令第13.6条)

对于既包含多个客体又属于以非越南语制作,或未足额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或没有委托书或委托书无效(代理人提交申请的)的一件申请,如果其包含的错误仅仅与申请的一项或几项内容有关,该申请应当被认为部分无效(相应错误客体)。对于其他部分,仍视为有效。(https://www.daowen.com)

越南对于专利和工业设计登记申请的形式审查,主要是针对专利申请形式要件、单一性和是否缴纳应缴费用的审查。越南的形式审查与中国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程序上。越南的专利和工业设计申请在得到正式受理之前,就需要进入形式审查程序,经形式审查确认为有效申请后,越南知识产权局才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正式受理该申请。中国专利只要申请文件满足最低要求即会被受理并确定申请日,专利的形式审查则是在申请被受理后实施,而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有形式审查环节,没有实质审查环节。

中国对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申请文件明显实质性缺陷、其他相关手续文件的合法性及有关费用进行的审查。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以及有关费用的审查。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也只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进行审查,以及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三)实质审查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

越南对专利或工业设计登记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在保护条件和相应保护范围下评价申请中所述客体的可保护性。

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42个月内请求相关的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用技术专利的实质审查要求的时间期限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6个月内。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可以以合理理由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发明登记申请即被认为在时间期限届满日已撤回。(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3条,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5条、第25条)

若出现下列情形,申请的实质审查将提前终止:申请无法说明客体的性质;不属于申请保护主题的类型或依规定属于不被国家保护的客体;有理由确认该客体无法满足一项或几项保护条件,因此不需要评定其他条件就能够判断该客体无法满足保护条件;申请人未按要求修正错误或审查申请的内容或未依越南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提供必要信息;申请人请求终止申请的实质审查或声明撤销或取消申请。(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5.4条)

出现提前终止情形的,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提前终止实质审查的通知,明确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给出意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终止实质审查的通知提出书面异议的,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考虑。书面异议合理的,应当恢复申请的实质审查,且申请人答复意见的时间不记入实质审查的期限。书面异议不合理的,正式终止申请的实质审查,并作出拒绝授予保护主题的通知。(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5.5条)

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所述客体与申请的保护主题类型的适用性评估;基于每个保护条件的客体评估;在先申请原则的遵守考核。对于一件发明登记申请,应当对保护范围内所述的点逐一作出评估。(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5.6条)

2.工业设计的实质审查

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包括相似性评估和实用性评估。对于一件工业设计登记申请,应当对每件产品的设计作出评估(如果该申请包含一组产品);如果该申请公示了一件工业设计的许多变型,那些变型应当自其基本型态(申请中公示的首个型态)开始逐一被评估。(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5.6条)

相似性评估是指,如果两件工业设计被用于同一类型的产品并且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设计特点的交集相同,就会被认为是相同的;当两种工业设计用于相同类型的产品并具有相同的实质设计特征时,就会被认为没有显著差异;当两种工业设计用于相同类型的产品并且具有至少一个相同或不显著不同的实际设计特征时,就会被认为是相似的;当相同的没有显著不同的设计特征的数量大于所有其他类似工业设计的数量时,类似工业设计中的两种工业设计被认为是最相似的;当两种工业设计用于不同或相同类型的产品,但具有至少一种不同的实质设计特征时,就会被认为是显著不同的。

实用性评估是指外观设计能够用作产品大量制造的模型。产品外观是设计特征(形状、线条、颜色或这些元素的组合),且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是肉眼可见的(通过普通方法和用户使用产品的开发,不包括维护、保存或修复)。产品的外观由其强制性技术特征决定的、或独立使用或组装使用的建筑的外观(如商店、售货亭、移动房屋或类似产品),视为与工业设计保护权不相符。(越南第16/2016/TT-BKHCN号法令第35条)

工业设计实质审查要进行信息检索,以在规定的最低信息源中发现与申请中所述的工业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工业设计,检索结果应当在明确说明检索范围和领域的检索报告中显示检索结果以及报告制作人的全名。

3.进入实质审查的期限

对于发明登记申请,自收到实质审查的请求之日(该请求是在申请被公布后提出的)或自申请公布之日(该请求是在申请被公布之前提出的)起12个月内;对于实用技术,自申请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对于工业设计,自申请公开之日起7个月内。(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5.8条)

越南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状态的期限有明确规定,而中国只规定了申请实审的时间。中国专利法第35条规定,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要求专利申请既不能有实质性方面的缺陷,又要符合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件的规定。实审过程中,既要审查申请文件中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申请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否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且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又要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