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持有人、内容和期限

第三章 工业产权的持有人、内容和期限

第15条 工业产权持有人

1.工业产权持有人包括拥有知识产权法第121条规定的工业产权客体的组织和个人,受让工业产权的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法第122条规定的布图设计、工业设计或发明的作者。

2.依据知识产权法第90条第2款、第87条第5款、第86条第3款的规定,一件发明、工业设计、布图设计或商标的保护主题被共同授予两个以上组织或个人的,工业产权应当由那些组织或个人共同所有。共同所有人应当依据民法规定行使共同所有权。

第16条 工业产权的范围

1.发明、工业设计、布图设计、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工业产权的范围由相关保护主题所述的保护范围决定。

2.商业名称的权利范围由商业名称的保护范围决定,包括商业名称、业务领域以及带有该商业名称的企业合法使用的经营区域。业务流程中涉及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名称登记不应被认为对那些名称的使用而仅仅构成了合法使用那些名称的条件。

3.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由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决定,包括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准确的顺序和充分的利用率组合。

4.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32条至第137条规定的条件,工业产权持有人有权在保护范围内享受权利并免除义务。

第17条 对先前设立的权利的尊重

1.如果一个组织或个人的工业产权与另一个组织或个人先前设立的工业产权有冲突则可能被无效或禁止行使。

2.规划和投资部与科技部一起指导企业在业务登记程序中的命名以防止侵犯已受保护的商标、商业名称或地理标志的权利,并承担主要责任。

第18条 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的作者的权利

1.知识产权法第122条第2款规定的作者的精神权利被无限期保护。(https://www.daowen.com)

2.作者获得知识产权法第122条第3款规定的报酬的权利通过其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保护。

3.除非所有人与作者另有约定,报酬必须在所有人收到许可费或使用其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的每期收益之日起30日内支付。如果该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被连续使用,每期支付必须在前期支付完成后6个月内作出。

4.财政部与科技部一起细化和指导使用发明、工业设计或布图设计可得收益的计算方法。

第21条 工业产权客体的使用

1.知识产权法第124条第7款B项、第5款B项、第2款B项、第1款D项规定的产品流通行为包括销售、许诺销售或运输产品。

2.知识产权法第125条第2款B项规定的依法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包括国外市场,是指已经被所有人、被许可人,包括依据强制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或享有优先使用权的人投放到国内外市场上的产品。

第22条 代表国家使用发明

1.为公共和非商业目的,或为了国防、安全和人类的疾病预防、治疗和营养,或者为了满足知识产权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紧急社会需要,部委或部级机构或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47条第1款第2段、第145条第1款A项规定的发明的强制许可决定指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代表国家使用那些发明。

2.作出发明的强制许可决定程序发生代表国家使用发明的情况时要符合各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23条 使用发明的义务

1.存在国防、安全和人类的疾病预防、治疗和营养的需要或其他紧急社会需要,但有权使用发明的权利人未能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42条第5款、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义务制造受保护产品或采用受保护方法来满足上述需要,科技部可以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47条第1款第一段、第145条第1款B项的规定通过作出发明强制许可的决定来许可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那些发明。

2.进口产品或发明的被许可人依据许可合同制造的产品能满足国防、安全和人类的疾病预防、治疗和营养的需要或其他紧急社会需要时,有权使用发明的持有人不应当履行义务制造受保护产品或利用本条第1款提到的受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