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许可
印尼专利法规定,知识产权总局根据申请作出给予实施已批准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决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6个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知识产权总局提出强制实施许可的请求,但应缴纳一定费用。强制许可的请求只能在相关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情形下提出,但也可以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专利权人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方式实施其专利的情形下提出强制实施许可。(印尼专利法第74条、第75条)
除上述情形外,请求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若能够提供充分实施该专利的能力,已做好实施该专利的准备,且以合理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的证据,或该相关专利能够以一定的规模实施且对社会的大部分群体有益的,也可以授予强制实施许可。(印尼专利法第76条)
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知识产权总局应当考虑专利许可协议或者其他类似协议中的惯例,确定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印尼专利法第78条、第80条)
当将要实施的专利确实包含明显的更加先进的新技术情形,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不得不损害另一个现有专利的,该专利权人可以随时对该现有专利提出强制许可请求。该情形下,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条件下相互授予实施其专利的许可,但根据强制许可获得的实施专利的权利不得转让(对方专利同时指定的除外)。(印尼专利法第82条)
知识产权总局批准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提出该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对已批准的强制许可,知识产权总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强制许可的实施视为该专利的实施。强制许可实施的期限不得长于专利保护期限。(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如果批准强制许可的基本因素不再存在、被许可人明显没有实施该强制许可或者没有做好任何准备实施该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不再遵守其他限制性规定,那么知识产权总局可以撤销批准强制许可的决定。
强制许可由于规定的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或者被撤销的,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归还其获得的许可。强制许可的期间届满,导致该相关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恢复,自强制许可期间届满登记之日起生效。
强制许可权不得转让,但因继承而转让的除外。因继承而转让的强制许可权,应当继续遵守其被批准的要求以及其他规定,尤其是有关期限的规定,并且向知识产权总局报告,以登记并公告。
不能对简单专利申请强制许可。(印尼专利法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