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客体
(一)保护客体
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通过专利立法保护发明和简单专利,通过单立外观设计法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发明人为了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产品或者方法的改进和发展所形成的新技术方案。(印尼专利法第1条第2款)
简单专利是指以产品或者设计为表现形式的任何发明创造,如果是新的,并且因为其形状、结构、构造或者其组合具有使用价值。(印尼专利法第6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形状、构造,或者线条的组合,或者颜色的组合,或者线条与颜色的组合,或者上述要素三维或者二维形式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能够在三维或者二维图案中识别,能够用于产品、商品或者工业用品和简便工艺的创造。(印尼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1款)
印尼的简单专利类似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简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强调的是具有新颖性和使用价值的产品,但没有强调要具备创造性,也没有明确应当是具有固定形状并可以重复制造的产品的新的技术方案。
印尼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于中国的外观设计,也要求以产品为载体,且是形状、线条,或形状、线条与颜色的组合,并具有美感且可在工业上应用。但区别在于,中国外观设计包含在专利法中,印尼的外观设计单独立法。(https://www.daowen.com)
(二)保护客体的排除
按照印尼专利法第7条和外观设计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得授予专利权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1)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对象。违反现行法律、宗教价值、社会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方法或者产品发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宗教信仰或者道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2)非技术方案的对象。用于人或者动物的检查方法、治疗方法、药物配方和外科手术方法;科学和数学领域的理论和方法。
(3)涉及遗传资源的对象。所有生物、微生物以及对动植物繁殖至关重要的生物方法、非生物或者微生物方法。
对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印尼与中国一样,都采取了列举法,但不如中国列举得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