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注册设计的政府使用

第四部分 注册设计的政府使用

45.注册设计的政府使用

(1)虽然本法没有规定,政府和政府书面授权的人可以以第46条的政府服务为目的使用任何注册设计。

(2)第(1)款的政府授权可以是:

(a)在该设计的注册之前或者之后给出;

(b)在授权行为之前或之后给出;

(c)无论授予的人是否由注册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授权使用该设计。

(3)在不违反第(1)款普遍性的情况下,对该设计的使用为了:

(a)根据政府与那个国家的政府之间关于产品的协议或协定,向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提供需要的产品:

(i)以那个国家的国防为目的;

(ii)以协议或协定的缔约国的国防为目的;

(b)向联合国或该组织成员国政府提供的产品需要组织或其机构的武装力量合作,应当视为政府使用该设计,政府或其授权人的权力应当包括:

(i)向该政府或其他组织出售该产品;

(ii)向依据本条不再需要制造目的并享有实施权的人出售任何产品。

(4)在不违反第(1)款普遍性的情况下,以政府需要或方便为目的使用一件设计制造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a)需要避免违反新加坡的安全或国防;

(b)为帮助民防法(第42章)规定的民房紧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期间民防措施的实施以及权力的实施;

(c)为公共的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应当视为为政府服务的使用。

(5)第(1)款规定的权利实施的产品购买者,以及通过其主张的任何人应当有权处理这些产品,就像该注册设计的权利所有人是政府一样。

(6)虽然没有其他成文法规定,但根据第(1)款规定,作出的使用一件设计的文件或模型有关的复制或出版应当根据版权法(第63章)规定的文本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第159A章)的规定,视为不构成侵犯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侵权行为。

(1995版专利法第65条;1949年英国外观设计法第1章第1款和第2款)

46.政府使用的条款

(1)在注册日前,如果并且只要设计是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实施的,而非由注册设计人或者其他从中获得所有权的任何人对该设计进行的沟通,那么可以依据第45条免于向注册所有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或其他费用。

(2)如果该设计还没被应用,在注册日后依据第45条使用该设计的,或者依据第(1)款作出交流的,应当依据下列条款制定:

(a)在使用前或使用后,政府和注册所有人之间可以约定;(https://www.daowen.com)

(b)约定不成的,可以由法院依据第48条作出决定。

(3)当一件设计已经依据本条被使用时,除非违反公众利益,否则政府应当尽可能地通知注册所有人该事实并且把该设计的使用信息告知给他。

(1949年英国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1款)

47.即将失效的许可规定

(1)以政府服务为目的的与注册设计有关的任何使用或者悬而未决的注册申请,由以下人员作出:

(a)第45条规定的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人;

(b)注册所有人或注册申请人,在2000年11月13日之前或之后,在下述人员之间作出任何许可、转让或协议的规定:

(i)注册所有人或注册申请人或者从他这里获得所有权的人或使他获得所有权的人;

(ii)除政府之外,一个人应当不影响以下规定:

(A)限制或规范该设计的使用或者与之相关的任何模型、文件或信息;

(B)规定对该类使用进行的支付或对该种使用进行的预期。

(1949年英国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2款)

48.法院对争论的引用

(1)任何处理:

(a)政府或其授权人根据第45条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b)以政府服务为目的使用一件设计的条款;

(c)第46条第(2)款规定的政府和注册所有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人接受报酬的条款,法院可以在处理各方事宜中参考。

(2)本条中政府是诉讼参与人的,可以:

(a)注册所有人是诉讼参与人的,可以以该注册可以依据本法被撤销为由申请撤销该设计的注册;

(b)在任何情况下,提出该设计注册有效性的问题而不申请将其撤销。

(3)在根据本条裁定政府与任何人之间就使用政府服务设计的条款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时,法院应考虑到该人或使其获得所有权的任何人可能已经获得或有权直接或间接从政府那里获得有关外观设计的收益或补偿。

(4)两个以上的注册设计的注册所有人之一可以在未经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本款规定将争议提交至法院,但除非其他人成为诉讼程序的缔约方,否则他不能这么做,但是其他人作为被告时不得承担诉讼费用或开支,但参与诉讼的除外。

(香港外观设计法第40条;1949年英国外观设计法第1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