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专利权
规则第300条 专利权
专利权属于发明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当有两个及以上的人共同做出发明,则专利权由他们共同享有。(知识产权法 第28条)
规则第301条 可以在申请书中命名为申请人的人
申请书可以由事实上的发明人或是以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或受让人的名义提交。
规则第302条 根据委托创造的发明
除非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否则委托工作的人应当拥有该专利。(知识产权法 第30条第1款)
规则第303条 职业过程中做出的发明
如果员工在其雇佣合同的期间做出发明,其专利应属于:
(a)员工。如果该创造性活动不是他日常任务的一部分,即使员工用了雇主的时间,设备和材料。
(b)雇主。如果该发明是员工履行定期分配的职责的结果,除非有相反的协议,明示或暗示。(知识产权法 第30条第2款)
规则第304条 先申请规则
如果两个及以上的人分别且彼此独立地做出了同样的发明,专利权应属于为该发明提出申请的人,或者为相同的发明提出两个及以上的申请书,专利权属于有最早申请日期或最早优先权日的申请人。(知识产权法 第29条)
其中相同发明的两个或更多的申请分别且彼此独立地具有相同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决定谁有资格获得专利时,将考虑提交申请当天的时间。
规则第305条 优先权
专利申请由先前在另一国家通过条约、协定或法律向菲律宾公民提供类似特权的申请相同发明的任何人提交,应视为在国外申请提交日期时提交,前提是:(https://www.daowen.com)
(a)当地申请明确主张优先权;
(b)它从提交最早的外国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交;并且
(c)在菲律宾,国外申请的经核证的副本与英文翻译一起在提交日期起六个月之内提交。(知识产权法 第31条)
专利处处长依据说明充分的理由或遵守菲律宾是或可能成为其成员的条约,可以将这六个月期限最多延长六个月。
规则第306条 多项优先权
即使在不同国家,一份申请能主张不止一项优先权。如果主张了不止一项优先权,则由优先权日起算的时间限制将基于最早的优先权日。前提是,本地申请或优先权申请有共同的发明人或申请人。多项优先权要求的相关费用应依据多项优先权所申请的权利来缴纳。
规则第306.1条 如果主张一项或多项优先权,则优先权应仅涵盖在申请优先权的申请中的发明的技术特点。
规则第306.2条 如果主张优先权的发明的技术特点没有出现在先前申请书所阐述的权利要求中,但可以授予优先权,前提是先前的申请书作为整体公开了这些技术特征。
规则第306.3条 如果申请可以要求先前申请的优先权,但在提交时并未包含该优先权,则申请人应从提交之日起的两个月时间来递交优先权申请。申请递交之后的主张优先权的提交应附带:
(a)申请人的一份声明,说明延迟提交优先权请求是无心之失;
(b)全额支付规定的费用。
未在规定期间提交优先权要求,则会导致该申请视为优先权中没有该权利要求。
规则第307条 国外申请经核证的副本
规则第305条提到的国外申请经核证的副本应是优先权申请的副本,该副本由受理它的工业产权局或有国外申请书的官方监管权的任何其他机构充分证实是真实或可靠的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