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条 (经第A1137号法案第3条删除)
第7A条 (经第A648号法案第5条添加;经第A1137号法案第3条删除)(https://www.daowen.com)
注:第二章中的专利局已解散。凡在专利局解散前指定的审查员,工作职责不变并应视为由本法第9A条指定的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