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小专利

第三节 小专利

第15条 小专利是指依据本规定第8条提出的给予要保护的装置授予的名称。

第16条 依据本规定第9条提出的小专利申请,登记处收到该申请后,应当予以考虑并作出决定:

(a)该申请应当被授予小专利的指示;

(b)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发明时署名的指示;

(c)评估该所谓装置的新颖性,以决定其是否模仿其他装置或直接从其他装置的国际文件翻译而来;登记处应当给出申请日,并且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的收据,并在12个月内出版、颁发专利证书并在登记中心登记。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上款提及的要件,登记处应当拒绝授权并将之通知申请人。(https://www.daowen.com)

第17条 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提出小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声明。

第18条 小专利应当在申请日或实质修改收到日起7年后失效。

为了维持该小专利,其所有人应当提前支付年费。

如果小专利的所有人不提前缴纳年费,该申请应当被视为撤回或小专利失效。

登记处应当在小专利所有人表明其过期缴费的正当理由后给予其6个月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