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 所有权变更、许可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专利权、实用新型证书或者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或者相关申请的所有权有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且应当基于任何利害关系人向注册员提出的请求予以记录,除涉及一项申请的,由注册员予以公布。直至该记录生效,该变更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任何涉及专利权、实用新型证书或者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或者相关申请的许可合同,应当提交给注册员,注册员应当对内容保密,但是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编号。直至该记录生效,该许可合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凡申请人的日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不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应当由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居住和营业的并且满足规定要求的代理人代表申请人。

第三部分 注册部门组织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注册部门设置在工信部,行使与下列程序有关的职能:

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的授予以及外观设计的注册;

授权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以及注册外观 的管理,由本法和条例具体规定。

第四部分 登记簿、官方公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信部应当有两个单独的登记簿:专利登记簿和实用新型证书登记簿。

除本法另有规定,登记簿中的所有记录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查阅登记簿、获得登记簿摘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工信部应当在官方公报上公开本法中规定的所有公告。

第五部分 修改、延期

第一百二十条 除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注册员可以改正任何翻译失误、记录失误或者提交给注册部门的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或者依本法或者条例生效的档案中的错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注册员认为情况合理的,在收到书面请求时,可以对根据本法和条例实施的或者提起诉讼的行为延期,然后直接通知相关当事人。即使实施该行为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也可以授予延期。

第六部分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注册员在根据本法或者条例行使自由裁量权前应当给予当事人一方被听证的机会。

第七部分 管辖法院、申诉

第一百二十三条 管辖法院应当对本法适用的争议案件有审判权,并且管辖法院可以援用条例。(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二十四条 工信部根据本法作出的决定,特别是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的授予以及外观设计的注册的决定,或者对该授予或者注册的拒绝的决定,可以作为利益相关人向管辖法院申诉的客体;该申诉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第八部分 侵权和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侵权是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同意实施本法第二章第九部分和第五章第七部分规定的任何行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于保护标的所有人请求,或者被许可人请求所有人未获得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被所有人拒绝或者未提起诉讼程序的,基于被许可人请求,管辖法院可以下发命令阻止侵权或者即发侵权,支付赔偿金以及给予一般法规定的救济。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凡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客体是获得产品的方法的,如果该产品是新的则证明该产品不是使用涉案方法制造的即构成被控侵权一方的义务,由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获得相同产品使用的方法不是涉案方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要求提供证据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述程序开始之前,管辖法院应当考虑被控侵权人不公开制造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

第九部分 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柬埔寨王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就工业产权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本法规定的事项;与本法抵触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第十部分 条例、行政指示

第一百三十条 部长应当颁发必要的条例,规定本法实施的细则。

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证书的授予或者外观设计的注册有关的费用,应当在主管工业的工信部和主管财政的财政部联合声明中规定。

第十一部分 解 释

第一百三一条 在本法里:

“国际分类”是指根据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最后修订文本)进行的分类;

“部长”是指负责工业的部长;

“巴黎公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后修定文本);

“优先日”是指根据巴黎公约中规定作为优先权基础的较早申请的申请日;

“注册员”是指注册部门主管;

“注册部门”是指工业产权部门,下属主管工业的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