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制许可
马来西亚实行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由政府授权他人在马来西亚行使专利法第36第1款(a)项及条第3款所列举的权利。(马来西亚专利法第48条)
(一)强制许可的条件
自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后或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后,如果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在马来西亚生产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或未在国内市场出售专利产品,或虽有出售但该产品价格过高、无法满足公共需求,则任何人均可向登记官申请强制许可。或者申请人已向专利权人申请许可,并就此提出合理款项及条件,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一致,那么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许可。(马来西亚专利法第49条)
(二)相互依赖专利的强制许可
如果一项专利发明(在后专利)在马来西亚的实施会对另一项在先专利构成侵权,而对于前者,后者拥有更早的优先权日,但公司认为在后专利所涉发明与在先专利所涉发明相比,具有重大的技术进步及经济意义,则经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或强制许可受益人申请,可以授予上述申请人强制许可,以便在必要范围内避免对在先专利造成侵权。授予强制许可后,经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或强制许可受益人申请,可以授予上述申请人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马来西亚专利法第49A条)
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应设定专利使用费数额、利用专利的条件、对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权利限制,还可提出对该许可的要求。提出强制许可申请后,登记官应将知识产权局审议该申请的日期告知相应的申请人、许可人或被许可人。(马来西亚专利法第50条)
(三)强制许可的范围
授予申请人的强制许可需要有明确范围和有效期限,包括强制许可受益人在马来西亚实施专利发明的时间限制和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数额及条件。经授权的强制许可,专利发明限于供应马来西亚国内市场,受益人不得就获得强制许可的专利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除与营业权或企业或者与涉及专利发明的部分营业权或企业一同转让的外,强制许可不得转让。(马来西亚专利法第52条、第53条)
经专利权人或强制许可受益人的申请,知识产权局可以修正授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以适应新的状况。经专利权人申请,知识产权局可根据下列条件撤销强制许可:
(1)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再存在;(https://www.daowen.com)
(2)在强制许可授予时规定的期限内,强制许可受益人未在马来西亚境内实施该专利发明,或者未对实施该专利作出实质准备;
(3)强制许可受益人未遵守授予强制许可时规定的许可范围;
(4)强制许可受益人拖欠授予强制许可时规定的费用。强制许可受益人可以向登记官提交放弃强制许可的书面声明,登记官会将其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公布该声明并告知专利权人。强制许可的放弃自专利登记局收到放弃声明之日起开始生效。(马来西亚专利法第54条)
中国的强制许可包括因专利权人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从属专利目的的强制许可、为了消除或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和为公共健康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五种类型。马来西亚有关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与中国基本一致,但中国的强制许可只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马来西亚没有对这一点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中国专利法第49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中国专利法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