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与实质性条件

二、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与实质性条件

(一)形式条件

文莱只保护发明和外观设计。

尽管文莱专利法令中没有明确界定“发明”的概念,但文莱专利法令第2条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应视为是新颖的。文莱专利法令第2条还规定,专利发明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专利方法;专利产品是指获得专利发明的产品,或者就某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文莱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可以理解为一项是关于产品或方法的新的技术方案。

文莱专利法令规定,专利申请文件要按规定的形式编写,并按规定的方式向专利注册处提交,同时或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

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应以规定的形式提出,并包括注册申请、适用于重复生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说明、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申请人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的权利声明(若申请人不是工业设计师的)、文件送达的地址、明确旨在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一个或多个物品的陈述、明确旨在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物品分类的陈述或根据洛迦诺协定确定类别的分类和子分类、申请附有工业设计原件的说明、相关声明或证据、不是罗马字母的申请人姓名的音译、申请人的签名以及规定的申请表格要求的其他任何资料等资料及文件。

根据不同情形,文莱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可能还需要提供新颖性陈述、保密披露声明、优先权声明、纹章的证据、姓名或肖像应用的证明等。

按照文莱专利法令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的规定,结合保护客体的要求,文莱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需要满足的形式条件包括:

(1)申请保护的客体属于可以保护的对象;

(2)申请文件和申请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3)按时缴纳规定费用。

(二)实质条件

根据文莱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可以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要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而外观设计只要是不构成单一的一组物品或长条形或者片状制作的非手工物品即可以注册,没有其他实质性的要求。

1.新颖性(https://www.daowen.com)

新颖性是指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即如果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视为是新颖的。

就发明而言,现有技术是指在发明优先权日期之前已以书面或口述形式,或因使用,或其他方式,无论是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或者是其他地方公之于众的所有技术,不论是产品或工艺、或关于两者中任何一者的情报以及任何其他事物。

涉及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有关发明的现有技术,如该技术在另一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在提出申请或公布时曾提到,该技术之优先权日期早于发明的日期,则应包括另一发明专利申请中在优先权日期或其后公布的技术。

如果某一技术在另一专利提出申请或公布时曾提到,或者该技术之优先权日期早于本发明的日期,则涉及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有关发明的现有技术还应包括另一发明专利申请中在优先权日期或其后公布的技术。

如果一项发明包括在用外科手术或以人或动物为对象的治疗方法中,属于为人和动物诊断的方法所用的一种物质或组合物,但在此类方法中对此物质或组合物的使用并未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即使这种物质或组合物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也并不妨碍此项发明被认为是新颖的。(文莱专利法令第14条)

文莱的新颖性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即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或者是其他地方公之于众的所有技术。

2.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且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该项发明具有创造性。(文莱专利法令第15条)

文莱对专利创造性的规定较为模糊,只是规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标准,文莱专利法令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能够在一种产业中制作或使用,即如果一项发明在一种产业中能够制作或使用,则此项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

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外科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方面的发明,不具备工业实用性。但含有一种物质或物质组合的产品,不得因为该产品用于外科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而不认为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文莱专利法令第16条)

文莱对专利的实用性只要求在一种产业中能够制作或使用,而未要求“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采用的实用性标准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