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专利性

第二部分 专利性

规则第200条 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能够解决人类活动在任何领域的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方案与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有关,则可以授予专利。(知识产权法 第21条)

规则第201条 可取得专利的发明的法定类别一项可获得专利的发明可能是,或可能涉及到:

(a)一个产品,比如一台机器、设备、制造品、材料的组成、微生物;

(b)一个方法,比如使用方法、制造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微生物学方法;

(c)计算机相关的发明;

(d)先前的任何的改进措施。

规则第202条 不可取得专利的发明

下列各项应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自然规律、科学事实或知识本身(在涉及已知物质的麻药和药品的情况下,请参考共和国法案9520的实施细则和条例,也称为“2008年全国范围可获得的廉价和优质药品法”);

(b)抽象的想法或理论,除了运用该概念以产生技术效果的工具或方法以外的基本概念;

(c)用于精神活动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d)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法,比如开展业务的方法或系统,而没有实施该方法或系统的技术工具;

(e)计算机程序;

(f)对人体或动物体进行外科手术或治疗的方法和在人或动物身上的实践诊断方法,本规定不适用于因使用这些方法中的任一种而做出的产品和混合物;

(g)植物多样性、动物品种或用于培育动植物的基本的生物过程;

(h)美感的创造品;以及

(i)违背公共秩序、健康、福利和道德的任何事物,或克隆方法,或对人和动物的种系遗产身份的修改,或人类胚胎的使用。

规则第203条 新颖性

一项发明如果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该发明不应视为新发明。(知识产权法 第23条)

规则第204条 现有技术(https://www.daowen.com)

现有技术应包括以下内容:

(a)在主张保护的发明的申请提交日期或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披露,使用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在世界各地为公众所知的一切。当信息不是保密的或限于选择性群体使用时,则视为对公众可用。在先使用或口头披露,无论是否在菲律宾境内,都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

(b)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在菲律宾申请或有效的在先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注册的所有内容,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期早于本次申请的提交或优先权日期;如果根据知识产权法第31条已经有效地主张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的申请,那么应是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有效的现有技术。此外,两个申请中所标记的申请人或发明人不是同一人。(知识产权法第24条)

(c)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基本相同的发明或其说明书的相应国外申请的全部内容,如果除了只是形式上的、不重要的或明显的变化,所有重要要点的组成来界定本发明,则发明被认为是基本相同的。

(d)其中关于相同的发明,两个或更多的申请是分开提交的,并且在后申请是在最先申请或在先申请公布之前提出的,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4条,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天或之后公布的第一个或最早提交的申请的所有内容,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规则第204.1条 等价物

在评估新颖性时需要严格的鉴定试验。个别的现有技术参考文献必须公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每个元素,以便破坏新颖性。等价物仅在评估创造性时考虑。

规则第205条 非损害性披露

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披露包含在申请书中的内容,如果披露是由以下造成的,则不以缺乏新颖性为依据对申请人不利:

(a)发明人或在申请提交日有权获得专利的任何人。

(b)国外专利局、专利处或知识产权局,以及该信息被包含在:

(i)由申请人提交的另一份申请并且不应被知识产权局公开;或者

(ii)未经发明人知晓或同意,由从发明人直接或间接获得信息的第三方提交的申请中。或者

(c)从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信息的第三方,但是所有公开未决专利申请的外国专利局,以及通过PCT公布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WIPO均不包括在内。

规则第206条 创造性

(c)考虑到现有技术,如果在要求保护该发明的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包含创造性。(知识产权法第26条)

(d)在评估创造性时,只有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公众可获得的现有技术应当被考虑进去。

规则第207条 具有本领域普通技能的人

具有本领域普通技能的人被假定为在相关日期了解本领域常识的普通从业人员。假定他具有与彼此和相关技术充分相关的所有参考文献的知识,并具有涉及发明人的特定问题合理相关的所有技术知识,他也被假定为具有处理日常工作和实验的标准方法和能力的人。

规则第208条 工业实用性

能够进行生产制造和用于任何行业的发明应当具有工业实用性。(知识产权法 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