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专利的实施

第七章 政府对专利的实施

第99条

(1)政府认为印尼国内某项专利对国家安防和满足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非常重要的,可以自行实施该相关专利。

(2)自行实施专利的决定在听取法律与人权事务部部长以及相关领域负责的国家机构的部长或者领导的意见之后,由总统法令另行规定。

第100条

(1)第99条的规定适用于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根据第46条规定公告的任何发明。

(2)政府没有自行实施或者尚未准备好自行实施第(1)款所述专利的,他人可以在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实施该专利。

第101条

(1)政府为了国家安防或者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而实施关键专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权人,阐述下列事实:

(a)专利名称、编号以及专利权人名称;(https://www.daowen.com)

(b)理由;

(c)实施期限;

(d)其他重要事项。

(2)政府实施专利的应当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补偿。

第102条

(1)政府自行实施专利的决定具有终局性。

(2)专利权人不同意政府确定的补偿额的,可以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反对意见。

(3)第(2)款所述诉讼的审查过程,不中止该相关专利的实施。

第103条 有关政府实施专利的程序,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