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

第三部分 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应执行的要求

1.按法律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产品的发明的全部或部分,由计算机执行步骤由计算机管理

产品发明包括电脑执行的发明:(https://www.daowen.com)

机器可读的计算机程序代码存储在一个有形的媒介如软盘、电脑硬盘或计算机内存;

通用计算机先前技术的新颖性主要表现于其结合特定的计算机程序。

2.申请人提出第一段中列举的计算机发明相关专利申请的,依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十条第1款被视为放弃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