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专利授予的过程
28.初步审查
(1)处长应对专利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果:
(a)该申请有申请日期;
(b)该申请尚未被撤回或视为放弃;
(c)根据第25条(1)款(b)项已缴纳申请费;
(d)为达到申请的目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已根据第26条第(12)款(a)项提出;
(e)如该申请已根据第26条第(1)款拥有了申请日,只因提交到专利注册处的文件满足第26条第(1)(a)项、(b)项及(c)项(ii)的条件,第26条第(7)款(a)项、(b)项及(c)项所述文件已提交到专利注册处。
(2)处长根据上述第(1)款对专利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之后,申请人按照第26条第(8)款将申请里缺少且并没有撤回的部分提交到了专利注册处,然后处长应将先前缺失的部分视为包含在申请里,并再进行一次初审。
(3)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处长须决定:
(a)申请是否符合所有的形式要求;
(b)是否:
(i)申请里有涉及的附图;
(ii)申请专利的发明的说明书的任一部分,在申请书中有所缺失。
(4)处长裁定不完全符合本条第(3)款(a)项的形式要求的,处长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通知书中指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有一个机会:
(a)对处长的裁定陈述意见;
(b)根据第81条修改申请,使其符合所有形式要求。
(5)适用第(4)款时,如果申请人未在处长指定的期限内根据第(4)款(b)项修改申请,则处长可以驳回申请。
(6)上述第(5)款不适用,如果:
(a)申请人在处长指定期限届满前进行了第(4)款(a)项所述的意见陈述;
(b)陈述意见之后,满足了所有形式要求。
(7)如处长根据第(3)款(b)项裁定缺少附图或发明的说明书的一部分,则处长应通知申请人。
(8)适用第(7)款时,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申请发明的说明书中的缺少的附图或一部分,且申请人在该指定的期限届满前,并未撤回该附图或部分,则:
(a)该附图或发明的说明书中缺少的一部分应被视为该申请所包含的一部分;
(b)申请日期应是将附图及发明的说明书中缺少的一部分提交到专利注册处的日期。
(9)上述第(8)款(b)项不适用,如果:
(a)根据上述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在申请的提交日或之前,根据第17条第(2)款在申请中或与申请相关的公告中作出声明,较早的相关申请中有说明;以及
(b)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应:
(i)向处长提出不适用第(8)款(b)项规定的请求;
(ii)提交一份声明:第(8)款所述发明的附图或者说明书的一部分包含在或者完全包含在所引用的较早的提交的有关申请的说明书中;
(iii)按规定提交较早的相关申请的信息;以及
(iv)提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10)在上述第(9)款,“相关申请”与第17条第(9)款意义相同。
29.检索和审查
(1)一件专利申请符合所有的形式要求,则处长应当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
(2)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规定以及遵守该条规定的期限:
(a)当申请不是国际专利申请(文莱达鲁萨兰国)时,并根据条例第83条第(3)款在文莱达鲁萨兰国进入到了的国家阶段,须按规定的形式提交检索报告的请求书以及缴纳相关的费用;
(b)按规定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并缴纳检索和审查报告的相关费用;
(c)将一个相应的专利申请提交到任何指定专利注册处:
(i)需提交:
(A)涉及就相应申请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一份;
(B)如果检索报告不是英文,则需检索报告的英文译本;
(C)每一规定文件复印件,规则有要求的,还需提交非英文文件的英文译文;以及
(D)一份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查报告请求书,并缴纳审查报告费;或(ii)提交:
(A)按规定的形式,提交与相应申请有关的规定资料;
(B)规定的资料里包括的任何文件不是英文的,则需要该文件的英文译本;(d)提交一个相应的国际专利申请:
(i)需提交:
(A)涉及就相应国际申请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一份;
(B)国际检索报告不是英文的,则需提交国际检索报告的英文译本;
(C)每一规定文件复印件,规则有要求的,还需提交非英文文件的英文译文;以及
(D)一份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查报告请求书,并缴纳审查报告费;或(ii)提交:
(A)按规定的形式提交有关相应国际申请的资料;
(B)规定的资料里包括不是英文的,则需要提交该文件的英文译本;
(e)当申请是国际专利申请(文莱达鲁萨兰国)时,并根据条例第83条(3)款在文莱达鲁萨兰国进入到了的国家阶段:
(i)需提交:
(A)一份已发表的有关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的复印件;
(B)国际检索报告不是英文的,则需国际检索报告的英文译本;
(C)每一规定文件复印件,规则有要求的,还需非英文文件的英文译文;以及
(D)一份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报告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或
(ii)申请人想以可专利性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为该申请基础的,应当按规定形式提交一份声明。
(3)申请人根据上述第(2)款(a)项的要求提出请求,并缴纳了规定的费用,处长应当:
(a)让审查员对申请进行检索,发现所包含的相关现有技术,在:
(i)规定的文件;
(ii)审查员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b)一旦收到审查员检索报告,给申请人发一份通知以及检索报告的复印件。
(4)申请人自收到根据第(3)款(b)项作出的检索报告,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形式要求提交一份请求书,并缴纳审查报告相关规定的费用。
(5)如果申请人按照上述第(2)款(c)项(i)、(d)项(i)或者是(e)项(i)或第(4)款提交了请求书并缴纳了审查费用,则处长应当:
(a)让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审查,以裁定:
(i)是否已经具备第13条和第25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条件;
(ii)申请书是否披露了第81条第(1)款里的任何其他事项;以及
(iii)申请书是否披露了一些超出已提交的申请书中的事项(如有的话),考虑审查员能获知的或检索报告或国际检索报告里涉及到的所有相关的现有技术;
(b)收到审查员作出的审查报告,给申请人发一份通知以及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6)如果申请人按照上述第(2)款(b)项,提交了请求书和缴纳了检索和审查的费用,则处长应该:
(a)使申请受:
(i)审查员的检索,以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中包含在:
(A)规定的相关文件中;
(B)任何其他审查员能够获知到并认为是相关的文件资料中;
(ii)审查员进行审查,以判断:
(A)是否已经具备第13条和第25条第(4)款和(5)款规定的条件;
(B)申请里是否揭露了第81条第(1)款里的任何其他事项
(C)申请书是否披露了一些超出已提交的申请书中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审查员考虑能意识到的或检索报告或国际检索报告里涉及的所有相关的现有技术;
(b)收到审查员作出的检索及审查报告之后,应当向申请人发一份通知以及检索、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7)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根据:
(a)上述第(2)款(b)项、(c)项(i)或(ii)、(d)项(i)或(ii)、(e)项(i);或第(4)款(b)项,申请人按规定的形式提交了请求书,并缴纳了延长期限的规定费用,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所延长期限内履行载于该规定的行为。
30.专利的批予(https://www.daowen.com)
(1)根据第(4)款的规定,处长应该批予申请人专利,如果:
(a)在规定的期限以及任何延长的期限届满前,第(2)款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以及
(b)第(3)款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
(2)第(1)(a)款内提及的条件是:
(a)符合所有的形式要求;
(b)处长已收到:
(i)第29条第(3)款里所述的检索报告以及第29条第(5)款所述的检索报告;
(ii)第29条第(6)款所述的检索和审查报告;
(iii)第29条第(2)款(c)项(i)所述检索报告,第29条第(5)款所述审查报告,当检索报告不是英文时,附检索报告的英文译本;
(iv)第29条第(2)款(c)项(ii)或(d)项(ii)所述的资料信息,包括如果规定的文件不是英文的,则需有规定文件的英文译本;
(v)第29条第(2)款(d)项(i)或(e)项(i)所述的国际检索报告,第29条第(5)款里所述的审查报告,以及如果国际检索报告不是英文的,则需国际检索报告的英文译本;
(vi)根据第86条第(3)款的规定国际专利申请(文莱达鲁萨兰国),在已进入文莱达鲁萨兰国国家阶段的情况下,(ii)(iii)(ⅳ)和(ⅴ)项内所提及的作为替代的一个或多个文件:
(A)第29条第(2)款(e)项(ii)所提述的通知;
(B)就该项申请涉及的国际检索报告;
(C)关于申请可专利性的国际初步审报告;
(D)当(B)或(C)提及的报告不是英文的,则需准备该报告的英文译本;
(c)对于批予专利规定的文件已经提交;
(d)对于批予专利规定的费用已经缴纳;
(3)第(1)款(b)项提及的条件是:
(a)即:
(i)文件,或处长根据第(2)款(b)项接收的文件没有披露任何未处理的以申请书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不属于一项发明或构成一个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为由所提出的异议;
(ii)此类异议被披露的,申请人满足了处长解决此类异议的要求;
(b)如申请人依据第29条第(5)款提及的任何审查报告,第29条第(6)款所述的任何检索审查报告,或第(2)款(b)项(vi)里所提及的国际初审报告,在提交批予专利所规定的文件时以及缴纳批予专利所产生的费用时,申请书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与公告的权利要求相关:
(i)经过审查的权利要求;
(ii)在报告里有所提及;
(c)若申请人依据第29条第(2)款(c)(ii)所述的与相应申请有关的规定资料或者是第29条第(2)款(d)(ii)所述的与相应申请有关的规定资料,在已提交专利授予规定的材料并已经支付规定的费用的时候,申请里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至少与一项权利要求相关:
(i)视属何情况而定,被载于相应的申请或相应的国际申请里规定的材料;
(ii)已经过审查,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者非显而易见)、工业实用性(或效用)的标准;
(d)该发明不是第13条第(2)款所述的发明;
(e)有:
(i)没有其他的由同一申请人或其所有权继承人提出的具有同一优先日期的同一发明的专利的申请的情形;以及
(ii)不存在对由同一个的申请人或其所有权继承人的具有同一优先权日的相同发明在较早的时候已批予专利的情形。
(4)在第(1)款(a)项规定的期限内:
(a)就一项申请向法院提交了诉讼;
(b)当诉讼未作出判决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延长该期限,法院可以作出延长该期限的裁定。
(5)第(1)款(a)项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或延长的期限届满之前未满足第(2)款的条件,期限届满时,则视为申请人放弃其申请。
(6)如第(3)款所述处长的意见里的任一条件并未得到满足:
(a)处长应当通知申请人拒绝批予其专利的理由;
(b)申请人在处长指定的期限内有对处长的驳回裁定作出答复的权利;
(c)除非处长撤销其驳回裁定,申请人应当在处长指定的期限内,并依照第84条,按照规定条件修改他的申请的说明书,以符合第(3)款规定;
(d)如在(c)项所提及的期限内,第(3)款里的任何条件仍未得到满足,期限届满时,则视为申请人已放弃其申请。
31.批予专利前修改申请的一般权力
(1)如果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出现了如下情况:
(a)在第13条和第25条第(4)款和第(5)款里规定的条件没有得到遵守;或
(b)申请披露了:
(i)在第81条第(1)款里所述的任何额外的事项;或
(ii)任何超越已提交的申请里披露的事实,审查员应当给予申请人至少一个书面意见以及其影响,并且处长须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发送一份通知及一份书面意见的副本给申请人。
(2)在审查报告发布以前,申请人有权:
(a)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方式对书面意见作出回应;
(b)根据第81条,按规定的方式及条件修订申请的说明书。
(3)尽管有第(1)款,依据本款的规定,在任何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依据符合规定的条件及第81条的规定,可按自己的意愿修改申请。
32.信息损害文莱达鲁萨兰国国防或公众的安全
(1)凡一件专利的申请被提交到注册处(不论是否根据本命令,或文莱达鲁萨兰国作为参与国的任何条约或国际公约),而处长认为该申请的说明书包含部长通知的一经公布会危害到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国家国防安全的信息,处长须作出指示,禁止或限制发布该信息,或与任何特定人士交流。
(2)如果处长认为提交的任何申请包含的信息一经公布会危害到公众的安全,处长须作出指示,从第27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起至往后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届满前,禁止或限制发表该信息,或与任何特定人士交流或说明。
(3)当本条所指的涉及申请的指示生效时:
(a)如申请是根据本命令提出,在依据该法的正式要求以及规则商议后,它将被暂时搁置,将不会按照第29条予以处理,直到根据第(4)款(e)项指示被撤销;
(b)如果它是一个国际专利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其副本将不会被发送到国际局或受委任的任何国际检索单位。
(4)处长在就本条涉及的申请给予指示时,他应该把作出指示的申请通知部长,以下的规定才能得以生效:
(a)部长应在收到通知后,考虑有关申请的公布,或有异议的信息发布或传播的发表是否会有损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国防或公众的安全;
(b)如部长裁定(a)项里提述的信息的发布或传播将有损公众的安全,他应通知处长应继续根据第(2)款的指示,直到它们被根据(e)项撤销;
(c)如部长裁定(a)项里提述的申请的发表,信息发布或传播将有损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国防或公众的安全,他应[除非部长已经先前就把(b)项里所述的通知发给了处长]从申请提交日往后的9个月时间里再考虑该问题,以及至少在12个月的后续期里考虑一次。
(d)如在任何时间,部长在考虑该申请之后认为该申请的发表或申请里包含的信息的发布或传播将不会或不再会有损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国防或公众的安全时,他应当对该效力向处长发出通知;
(e)在接到这样的通知时,处长应撤销该指示,依据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依据本法有关申请的规定,延长规定或授权须做的事的时间,不管以前时间是否过期。
(5)部长可以在任何时间,以帮助他能够决定第(4)款(c)项所提及的问题,做以下一项或两项,即:检查或授权任何人检查发送给处长的申请或与申请有关的任何文书,当一个人被授权进行这种检查时,他须尽快切实可行地将其检查报告给部长。
(6)凡根据本条,就发明的专利的申请的指示被撤销,且申请进入批予专利程序,并且该发明获批了专利,那么:
(a)当该指示生效的时候,本发明正被(或书面授权或命令)政府部门所使用,应适用第十二部分的规定:
(i)使用是根据第58条进行的;
(ii)该申请已于指定期限届满前时,或在指示被取消的时候被发表了,以较早者为准;
(iii)发明的专利的申请进入批予专利程序的时候,发明的专利已批予;
(b)如果部长认为,专利申请人在指示还有效的时候遭遇困难,同时指示正在生效,考虑到发明的独出心裁的创造性、实用性、设计其的目的以及其他相关情形,可以对申请人作出合理的补偿(如有)。
(7)如果依据有关的申请,专利被批予,根据本条作出涉及该申请的指示,在这些指示还有效的时候,并不需要支付续期费。
(8)任何人没有根据本条遵守任何指示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5000文莱林吉特元以下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
(9)在本条并不阻止有关发明申请信息的披露,以使政府部门或机关获取意见,做出是否根据本条进行、修订或撤销关于专利发明申请的指示。
33.文莱达鲁萨兰国居民国外申请的限制
(1)根据本条的规定,任何居住在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居民,在没有处长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文莱达鲁萨兰国以外的国家提交专利的申请,除非:
(a)对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向专利注册处提交申请满2个月后又向文莱达鲁萨兰国以外的国家提交申请的;以及
(b)当申请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的时候,并没有根据第32条作出的关于该申请的指示,或者指示已经被撤销的。
(2)第(1)款不适用于由非文莱达鲁萨兰国居民首先在是文莱达鲁萨兰国以外的一个国家提出的发明的专利申请。
(3)违反本条规定提交专利申请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5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并处或单处2年以下监禁。
(4)在本条中:
(a)凡提述一项专利申请书,包括提述对发明的其他保护的申请;
(b)凡提述任何申请,即提述根据本命令的申请,或者是根据文莱达鲁萨兰国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法律的申请,或者是根据文莱达鲁萨兰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或者公约的申请;
(c)“文莱达鲁萨兰国居民”包括,根据移民法(第17章)依法颁发给有效通行证,在确定的时间内允许其进入及停留在文莱达鲁萨兰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