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行政法规规定:

(1)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对其在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自己实施或者授权他人实施的专有权。

(2)发明是指发明人为了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产品或者方法的改进和发展所形成的新技术方案。

(3)专利权人是指作为专利所有权人的发明人或者专利所有权的受让人或者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的上述发明人或者受让人的继受者。(https://www.daowen.com)

(4)专利权使用费是指政府实施专利而支付给专利权人的费用。

(5)部长是指主管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部长。

(6)总局是指隶属于法律与人权事务部的知识产权总局。

(7)日是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