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转让
2026年03月06日
第四章 工业产权的转让
第24条 使用强制许可下的发明的补偿标准
1.使用知识产权法第146条第1款D项规定的强制许可下的发明的补偿标准依照被许可使用权利的经济价值和下列因素确定:
A.依据合同的发明许可价格;
B.创造发明时的资金投入,包括政府预算的支持基金;
C.使用发明所获利益;
D.保护主题的剩余有效期;
E.发明许可的必要性;
F.直接决定被许可使用权利的经济价值的其他因素。(https://www.daowen.com)
2.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的,补偿标准不能超过依据发明制造的产品的净销售价格的5%。
3.作出发明强制许可决定的主管机构可以设立评估委员会或征求专家意见来确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25条 发明强制许可的程序和资料
1.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科技部制定知识产权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发明许可请求资料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和组织发明许可请求受理和处理程序的实施。
2.卫生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科技部一起指导和组织发明强制许可程序的实施,以及为满足人类卫生保健和营养的需要而代表国家使用发明的行为,并承担主要责任。
第26条 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的登记程序和资料
1.科技部规定知识产权法第149条规定的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的各种资料的内容和形式。
2.科技部制定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资料的受理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