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号部长法令(B.E.2542)

第23号部长法令(B.E.2542)

根据专利法B.E.2522第4条和专利法(第3号)B.E.2542第42条授予的权力,商务部部长特此颁布以下部长法令:

条款1

废除根据专利法B.E.2522发布的第12号部长法令(B.E.2535)。

条款2

年费如下:

图示

(10)外观设计专利年费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就本款而言,“同时提交十份或更多申请的同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指具有相同主要特征和不同次要特征的外观设计专利。

主要特征指具有明显不同特征的设计特征。

次要特征指不具有明显不同特征的设计特征。

部长法令第3款这些规定的年费应当适用于专利法(第3号)B.E.2542生效前授予的专利,直至该专利期届满。

商务部副部长(代理商务部部长)

Paitoon Kaewtong

19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