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公开和审查要求
规则第800条 申请的公开
(a)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届满后,申请书应与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制定或代表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检索文件一起公开在IPO报刊上,该检索文件引用反映现有技术的任何文件。
(b)如果在为公开所做技术准备结束之前,申请最终被拒绝或撤回或视为撤回,则该申请将不会公开。
(c)将要公开的申请应包含著录事项、提交的附图和摘要。
(d)知识产权局应将有关申请公布的日期和其他信息通知申请人,并提醒其注意申请实质审查请求必须提交的期限。
(e)如果知识产权局局长认为有关申请的公布会损害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及利益,则其根据工商行政局局长批准,可禁止或限制申请的公布。(知识产权法典 第44.3条)
规则第800.1条 提前公开专利申请
申请可以在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前提前公开,但不得早于六个月,前提是:
(a)提前公开的书面请求提交给了专利处处长;
(b)申请人此外附加一份根据誓言而对申请披露保密性的弃权;
(c)申请人同意公开没有检索报告的申请;
(d)提前公开申请的费用已全额支付。
规则第801条 公开前的保密性
未经申请人同意,还未公开的申请以及所有相关文件不应提供查阅。(知识产权法典 第45条)
公开后,相关当事人可查阅已提交给知识产权局的完整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https://www.daowen.com)
规则第802条 专利申请的团体意见
为了授予专利的透明度和授予的专利质量,知识产权局应在专利申请公开后通知有关公众团体。
规则第803条 第三方意见
申请公开日起或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后六个月内,以较晚的日期为准,任何人都可以就本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书面意见,包括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的事项,同时引用相关的现有技术。另外,在知识产权局的会议可以由相关当事人请求,以获得对该申请更好地理解、专利诉讼程序以及大体的专利制度。知识产权局应承认收到任何对会议的意见或请求,并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或澄清该等意见及评论。所有意见都应与通信邮寄日期起三十天内可能对其作出评论的申请人交流,所有意见的副本、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评论以及会议记录都应形成该申请主体中文件档案的一部分。
意见和评论以及会议中的讨论,应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予以考虑。当它被准予注册并发出专利证书后,知识产权局应告知提交意见或出席涉及专利申请的知识产权局决议会议的当事人。
规则第804条 实质审查要求
在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的书面请求,与全部相关费用一起提交。实质审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法典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及相关费用的申请人,其申请应视为撤回。实质审查请求一旦提交便不可撤回。为此缴纳的费用不得退还。
规则第805条 公开后的申请所授予的权利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76条,申请人应享有专利权所有人的所有权利,对抗未经他的许可而行使根据上述法律第71条授予的就公布的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有关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人,犹如已经为该发明授予专利一样;前提是上述人具有:
(c)事实上知道他使用的发明是所公开的申请的主体事项;或者
(d)收到了书面通知,告知他所使用的发明是在上述通知中通过其序列号标识的已公开的申请的主题;但是直到在已公布的申请授予专利权后,并且在投诉的行为委托后四年内,才可以提起诉讼。(知识产权法典 第46条)
规则第806条 引用现有技术参考文献
如果引用了国内专利,则须阐明它们的编号和日期,专利权所有人的姓名和发明种类。如果引用了国外专利,则必须阐明其国籍或国家,编号和日期以及专利所有权人的姓名,并且必须提供必要的其他资料,以使申请人能够识别所引用的专利。在引用外国专利时,如果涉及该专利的一部分,则必须识别包含所依赖部分的特定页面和纸张。如果引用了公开的未授权专利,则应提供作者(如果有的话)、标题、日期、相关页数或图版,以及公开发行的地点或能找到其复印件的地点。
规则第806.1条 基于个人认知的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引用
如果参考文献的引用是基于个人认知的事实,则资料须尽可能地具体说明,当申请人需要时,参考文献必须由对该事实有个人认知的人的证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