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 则
第1条 监管范围
本法规定了版权、版权邻接权、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以及对这些权利的保护。
第2条 适用主体
本法适用于越南的个人和组织;符合本法以及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共同缔约的条约指定的条件的外国个人和组织。
第3条 知识产权的标的物
1.版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品;版权邻接权的客体包括表演、录音、录像、传播和加密的载有节目的卫星信号。
2.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工业设计、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业名称和地理标志。
3.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包括植物品种和遗传材料。
第4条 术语解释
1.知识产权是指组织和个人对知识财产的权利,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工业产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利。
4.工业产权是指组织和个人对他们创造或拥有的发明、工业设计、集成电力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享有的权利,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6.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由所有者指定的知识产权的组织或个人。
12.发明是指一种技术方案,形式为一种产品或方法,旨在应用自然规律解决问题。
13.工业设计是指一种产品以三维结构配置、线条、颜色或者这些元素的组合呈现的特定外观。
第5条 法律适用
1.凡存在本法中未规定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
2.本法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存在差异的,适用本法规定。
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约的条约包含不同于本法的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第6条 知识产权产生和设立的基础
3.工业产权的确定如下:
A.工业产权的发明、工业设计、布图设计,商标或地理标志应设立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法定的登记程序授予保护权的决定的基础之上或者得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一方的条约的国际登记认可;至于驰名商标,工业产权应设立在使用过程的基础之上,而不受任何登记程序的限制。
B.工业产权的商品名称应设立在合法使用的基础之上。
C.工业产权的商业秘密应设立在合法取得和保密的基础之上。
D.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应设立在商业竞争的基础之上。
第7条 知识产权的限制
1.知识产权所有人只能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和保护期内行使权利。
2.知识产权的行使既不能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3.在国防、安全、人生目标的利益以及本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的其他利益应该被保证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国防、安全、人生目标的利益以及本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的其他利益)国家可能会禁止或限制所有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或在适当的期限内强制许可权利人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https://www.daowen.com)
第8条 国家知识产权政策
1.为了在协调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确认和保护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不保护那些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以及有损国防和安全的知识产权客体。
2.鼓励和促进创造活动和知识财产的利用以便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改善。
3.为了公共利益向特定的知识产权的收入与利用提供经济援助,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创造性活动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经济援助。
4.优先考虑训练和培养干部队伍、公务员和其他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主体的投资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科学技术应用的研究。
第9条 组织和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与责任
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并且有责任尊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10条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
1.制定和指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策略和政策。
2.颁布和组织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
3.设立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训练和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4.批准和实施与版权登记证书、邻接权等级证书、知识产权客体保护权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其他程序。
5.检查和检验知识产权守法,解决投诉和控告,处理知识产权违法。
7.组织和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8.教育、交流和传播知识产权知识和法律。
9.增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
第11条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责任
1.政府行使统一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
2.科学技术部应该对政府负主要责任,并联合文化与信息部以及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共同执行国家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管理。
文化与信息部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国家版权和邻接权。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国家植物新品种权。
3.部、部级机构和政府附属机构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联合科技部、文化信息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及省(市)人民委员会共同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
4.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在其辖区内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
政府应该规定科技部、文化信息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及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国际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第12条 知识产权收费标准
根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定,组织和个人在执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程序时需要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