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许可

二、强制许可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许可对消除反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向法院申请。在文莱,如果存在该专利发明的市场,且该市场没有或没有被合理供应,专利的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未供应该专利发明的市场,那么法院可以裁定批准许可对消除反竞争行为是必要的。(文莱专利法令第57条)

该强制许可是非独占的,不得转让,除非该专利发明的使用是与商誉好的业务相联系。被许可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确定的报酬,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据该人或专利权人的申请裁定。法院须以确保发明人或对某一专利享有收益的其他人得以收到合理报酬,以此考虑许可的经济价值。(文莱专利法令第61条)(https://www.daowen.com)

政府部门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可为公共的非商业目的,或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期间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实施专利,且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文莱的强制许可条件是为消除反竞争行为,政府部门为公共的非商业目的,或国家在紧急情况下,可实施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