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该声明特性的确定

依照《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设计法》第一百三十条,本声明是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设计法的补充条例。

第二条 登记部门的职责

为保护发明者和创新者的知识财产,登记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受理、审查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的申请并授予专利权和实用新型证书。

第三条 解释

本声明中,下列术语解释为:

“法律”是指2003年1月22日发布的《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设计法》;(https://www.daowen.com)

“部长”是指工业部、矿产能源部部长;

“登记官员”是指工业产权部主管

“登记部门”是指工业产权部;

“巴黎公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公约及其最终修订版;

“发明”是指发明人提出能够实际解决技术领域内某一特定问题的方案;

“较早申请”是指较早提交或者予以注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