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客体
(一)专利保护客体
马来西亚的专利保护客体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则另行立法保护。
发明指发明人提出的一种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一项发明可以是一种产品或方法,或者与之相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1条、第12条)
实用新型指能够生产新产品或方法的创新、或者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并且这种创新或改进具有实用性。实用新型包括发明。(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7条)
马来西亚的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申请可以互相转化,在申请者向登记官缴纳规定费用后,方可受理转化申请,并需于登记官将审查员的审查报告告知申请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转化申请的申请日为最初提出申请的日期。但同一发明不能同时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若申请了或已授予了实用新型,则在撤回或放弃实用新型之前,该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一项实用新型申请,若申请或授予了专利,则在撤回或放弃专利之前,不能授予实用新型。(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7B条)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是指对通过生产过程或者方法获得的产品的形状、结构、图案或者装潢的特征作出的富有吸引力并能为人眼观察到的设计。(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条)
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强调的是“新的”技术方案,马来西亚的发明未强调这一点。在实用新型的规定方面,中国与马来西亚差异较大,中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只能是产品,且应当是具有固定形状并可以重复制造的产品的新的技术方案,而马来西亚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马来西亚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需要以产品为载体,“通过生产过程”获得产品。中国强调外观设计可在工业上应用,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要具有实用性的要求更明确具体。此外,中国的外观设计强调要具有美感,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3章)。马来西亚则强调“富有吸引力”,倘若一件外观设计因特定的形状、图案而吸引了审查员的眼球,便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二)保护客体的排除
不能授予马来西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包括:(https://www.daowen.com)
(1)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动植物新品种和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但不包括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及使用该方法获得的微生物制品;
(3)用于进行商业活动、智力活动、游戏的图标、规则和方法;
(4)对人或动物进行外科手术或治疗的方法,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方法。采用上述方法制造的产品不适用该规定。(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3条、第17A条)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不包括:
(1)结构的设计方法或者原理;
(2)仅通过商品本身所具有的功能表达的或构成作者有意设计的另一商品的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形状特征。(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条)
中国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的范围,除了上述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外,专利保护客体排除还包括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中国的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中国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也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应同时满足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以及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三个条件(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6.2款)。而马来西亚专利法并未对平面印刷品申请外观设计保护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