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0年第31号法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0年第31号法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考虑到:

1.为促进在国内外贸易中有竞争力的工业的发展,有必要为工业设计领域的创造与创新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这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2.上面所述也是受到工业品外观设计资源,即印度尼西亚文化与种族多样性激励;

3.随着1994年第7号法律的颁布,印度尼西亚已经批准了《关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该协定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因此,有必要修订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规定;

4.基于1、2、3条款,有必要订定一部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法律;(https://www.daowen.com)

根据:

1.1945年宪法第5条第1款、第20条第2款以及第33条的规定;

2.1984年第5号工业法(1964年第22号国家公报,第3274号补充国家公报);

3.1994年涉及签订《关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7号法律(1994年第54号国家公报,总第3564号国家公报);

经人民代表会议批准决定,颁布《工业品外观设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