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过渡条款

第四部分 过渡条款

第四十五条 医药发明

发明相关医药产品应执行如下要求:

1.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及的医药产品专利申请发明,按照法律第十六条或本公告签署后,其中的相关规定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https://www.daowen.com)

2.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申请过渡时期满期后,本公告第一段提及的申请将依照法律第二章第六和第七部分的规定审查。

3.法律生效后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专利标准将适用于本条第1款、第2款所述的申请。在柬埔寨王国申请优先权是可用并已声明的优先日期。

4.本条第1款、第2款提及的申请自授予专利之日起给予专利保护,符合本公告第3款所述的保护的标准的申请对于剩余的专利期限依照法律第四十五条自申请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