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与实质性条件

二、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与实质性条件

(一)形式条件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21条、第22条、第32条、第33条,以及发明实施细则第401条和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00条、第401条的规定,菲律宾专利申请的形式条件包括:

(1)申请文件符合形式要求,即以菲律宾文或英文形式提交,并应包含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必要的附图、一件或多项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2)缴纳规定的费用;

(3)寻求专利保护的客体符合法律规定;

(4)非发明人本人的申请人,证明自己是适合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5)非菲律宾公民的专利申请人,委托菲律宾代理人来完成通知和处理专利申请有关的司法或行政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二)实质条件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21条和第23条至第27条的规定,菲律宾发明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菲律宾实用新型需要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菲律宾工业设计需要具备新颖性或独创性。

1.新颖性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23条规定,任何发明只要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新颖性。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24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在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为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民众所利用的东西。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他人申请已公布或已生效的菲律宾专利、实用新型或工业外观设计所包含的所有知识均属于现有技术。

菲律宾发明实施细则第204条对现有技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现有技术应包括:

(1)在主张保护的发明的申请提交日期或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披露,使用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在世界各地为公众所知的一切信息。当信息不是保密的或限于选择性群体使用时,则视为对公众可用。但无论是否在菲律宾境内,在先使用或口头披露都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https://www.daowen.com)

(2)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公开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期早于本申请的提交日或优先权日,在菲律宾申请或有效的在先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所有内容。

(3)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基本相同的发明或其说明书的相应国外申请的全部内容,如果除了只是形式上的、不重要的或明显的变化,以所有重要要点的组成来界定本发明,则发明被认为是基本相同的。

(4)对于两个或多个分开提交申请的相同的发明,并且在后申请是在最先申请或在先申请公布之前提出的,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4条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天或之后公布的第一个或最早提交的申请的所有内容,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以口头、书面、使用等方式为公众所知晓的一切,以及在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前,两个申请中的申请人或发明人不是同一人的,依法已公布的、在菲律宾存档或已生效的专利、实用新型或工业外观设计登记的申请中所包含的所有知识。就相同的发明,其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之前提出,当天或之后公布的,也属于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会导致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这类似于中国的“抵触申请”。

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4章中规定,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与菲律宾不同的是,中国所采用的是“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未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绝对新颖性标准”。除了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要求外,中国专利法对具有新颖性还要求不存在抵触申请,即没有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提出专利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一件发明具有创造性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申请专利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菲律宾专利法第26条)至于什么是“显而易见”,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发明实施细则和专利条例修正案都未作具体规定。

与菲律宾相比,中国专利法对于创造性的规定要明确和具体得多。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4章中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43章中还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3.实用性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27条规定,一件发明能够进行生产制造和用于任何行业即为具有实用性。即实用性包括两个要点:能够生产制造,用于任何行业。

菲律宾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等级制,只要求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没有创造性的要求,且登记期限届满后不得续展。

菲律宾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便可以获得保护,如果实质上只是基于技术或功能角度的考虑而获得的技术效果,或其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的,不受保护。

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菲律宾专利法对专利实用性的要求强调的是“能够生产制造并用于任何行业”,但并未要求“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而中国专利法除了要求“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还强调“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对实用性的要求更高。